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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

第壹條為具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下簡稱草原法),根據草原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原(含退耕還草的草原)。凡在我省開發利用草原和在草原上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草原法和本細則。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草原法和本細則的實施。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草原管理工作。第四條草原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永久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凡改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報告,辦理草原所有權變更手續,更換證書。第五條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草原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第六條草原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鄉內、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的草原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地的鄉、縣人民政府處理;縣內、鄉之間、單位之間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處理;縣與縣之間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處理;市與市之間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省人民政府處理。第七條國家建設征用草原、鄉鎮建設和農村戶籍居民占用草原的,審批權限、補償標準和農民生產生活安置措施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地質勘探、工程建設等臨時占用草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歸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草原畜牧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加強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載畜能力,保障草原畜牧業發展。第十條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地有計劃地建立牧草種子基地,培育和引進優良牧草品種,推進草原建設。第十壹條草原應當實行承包等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通過訂立合同,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按照《遼寧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草原承包期不得少於十五年。允許個人承包的草原繼承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期內的收益。經發包方同意,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草原改作他用。

在草原上砍灌木、挖藥材、取土、采石、淘金、種植人參,必須經草原使用者同意,報鄉、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限定的範圍內進行,並應當隨挖隨留壹部分母株。第十二條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在草原上砍伐灌木、采挖藥材、取土、采石、淘金、種植人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草原主管部門繳納草原開發建設基金。草原開發建設基金必須用於草原管理和建設,不準挪作他用。草原開發建設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包經營沙化、堿化、退化和水土流失嚴重草原的單位或個人,免交草原開發建設基金。第十三條禁止在流動沙丘或者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上放牧和破壞植被。第十四條禁止向草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第十五條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草原主管部門和使用者應當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責任制。

草原防火期為每年2月至5月、10月至12月;草原防火戒嚴期為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並采取防範措施。

發生草原火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撲救,逐級上報,認真查明火源,追究責任。第十六條有下列成績之壹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草原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模範執行草原管理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合理利用草原,發展草原畜牧業和護草防火做出突出成績的;

(三)在草原畜牧業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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