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2月30日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共6章40條細則。以下為《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編號159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2月30日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汪光燾部長
2007年6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申請和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和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建築業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施工業績申請資質。經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實施資質管理。
第二章資格順序、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施工總承包項目內的全部專業工程施工,也可以依法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自行承擔全部專業工程,也可以依法將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應當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幹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按規定條件分為若幹資質等級。
第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等級資質企業承攬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和壹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行業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級,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級。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公示10日。其中,施工企業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壹)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專業承包序列壹級資質);
(3)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不分資質等級)。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1)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3)分包順序的資格;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傳遞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若幹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壹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建築業企業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壹項作為企業主體資質。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增加資質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崗位文件及相關資格標準;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和養老保險證明;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和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相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信息;
(2)企業原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資質續期。
對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長5年。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發生變更的,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資質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
第十九條企業首次申請、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的工程業績,資質等級按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申報為工程業績,但申請資質的最高等級不得超過其已有的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建築業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應當根據實際資質條件和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
企業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按照實際資質標準和本規定申請重新核準;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已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在申請日之前壹年內對其資質升級或者資質增項申請不予批準:
(壹)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接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串通投標,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兩起以上壹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或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者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操作人員未取得證書,情節嚴重的;
(十)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企業需要補充(包括增加、更換、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完成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註冊執業證書、與建築業務有關的文件,以及與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關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幹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建築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其資質。被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重新審核資質。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向建築業企業發放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授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宣布其資質證書無效,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相關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撤回、撤銷、註銷情況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履行等內容。投訴及處理、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給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築業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審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憑相應等級的資質許可從事建築工程總承包業務,並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起施行。20018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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