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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壹張白紙嗎?

判決不是壹張白紙。

5月27日,《大慶晚報》報道了讓胡路壹碩士女老板欠32名農民工20多萬元。為了逃避債務,她先把用假名註冊的公司和股權都換到了姐姐名下。姐姐被拘留後,將股權變更為自己的名字,法人變更為自己的母親,女老板給她價值654.38+0.5萬元。

報道發表後,在讀者中引起強烈反響。幾十個電話打到了本報熱線,紛紛指責女老板的行為。同時,也有不少讀者提出疑問:“拒絕犯罪”到底是什麽?什麽樣的行為構成“拒絕犯罪”?6月2日,本案判決書下達後,本報記者采訪了本案的審判長和辯護律師,翻閱了相關材料,對拒不執行罪有了深入了解。

碩士老板欠薪“有辦法”

董等32人兩年前在大慶某工程技術公司工作,壹直沒有拿到勞務費。經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白春艷(化名)支付32名員工共計654.38+0.8萬元,白春艷對此裁決未提出異議,未履行。2004年3月,董某等32人來到讓胡路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公司送達執行裁定通知書後,為了逃避法律義務,擁有碩士學位的白春艷絞盡腦汁,想盡各種辦法“對抗”強制執行。

先將白燕(北京身份證)名下的公司及600萬元股權轉讓給白(化名)。後來,在白被依法拘留15天期間,公司又召開了壹次股東會。白將640萬元股權轉讓給姐姐,並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化名)。既然法人已經變更,白就不能再被拘留了,所以她也就不再被拘留了。由於本案找不到其他財產,執行壹度陷入僵局。

經過仔細調查,執行人員發現白燕登記時的北京身份證是偽造的,他們發現白燕和實際上是同壹個人,白是他的妹妹,是他的母親。雖然公司法人變更,但沒有人離開過自己的家。

在此期間,白春艷以654.38+0.5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位於袁林開發區的廠房,但仍拒不支付執行款。

讓葫蘆法院形成壹致意見。白春艷在法院執行中數次變更法人以逃避執行。每次都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來法院,說自己是白燕的表妹,欺騙法院。而且在房產出售後,她仍向法院隱瞞真相,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罪。作為直接責任人,白春艷應該承擔責任。2004年2月2日,65438,讓胡盧法院決定將該案涉嫌部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今年6月65438+10月21,公安機關在京將白春艷抓獲。4月30日,讓胡路區檢察院向讓胡路法院提交了起訴書。5月26日上午9時,讓胡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因為聰明被判六個月監禁。

白春艷的代理人,遠東法律集團大慶事務所律師多利表示,他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從輕處罰。白春艷的親屬已向法院支付了20多萬元,使32人都收到了他們應得的工資。雖然被告人不服從法院傳喚,行為不理智,但被告人只是消極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抗拒執行情節輕微。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白春艷因拖欠董某等32名員工工資,被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該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不履行,董某等32人向租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此期間,被告人以654.38+0.5萬元的價格將工廠出售給張,並兩次變更大慶某公司法人。

法院執行裁定書送達後,被告人白春艷采取欺詐手段,稱自己與白燕不是同壹人。但董某等證人證言、身份證等書證以及白春艷的原供述均證明白燕與白春艷為同壹人。從那以後,白春艷的下落不明。可見,白春艷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其在案發後能償還員工工資20余萬元,量刑時可從輕處罰。他的壹些辯解與事實不符,得不到支持。辯護人意見符合案情,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關於法律適用的意見是正確的,予以支持。為了維護司法秩序,保護人民法院的權威不受侵犯,打擊此類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本院以白春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詳解“拒不認罪”

本案審判長賈思軍詳細介紹了拒不執行罪、構成拒不執行罪的要件、犯罪客體以及犯罪的主客觀方面。

賈法官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但是,長期以來,經濟生活中欠債不還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些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債務,卻拒絕償還。即使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職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其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壹種形式,是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象征。本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謂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2002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執行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懲治力度。

該罪的客觀方面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也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立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拒不執行的行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執行義務人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實踐中,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義務的主要是敗訴方或第三人和被執行人。如果他單獨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阻礙執行的行為,應當構成妨礙公務罪;如果他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阻礙法院判決執行的行為,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妨礙法院判決正常執行或者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行為人的動機是多方面的,如逃避判決確定的義務或對法院判決有抵觸情緒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因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但情節輕微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是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因不能執行而不執行,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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