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我給妳整理壹下關於長沙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促進住宅小區的合理利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房屋及相應的配套公共設施和非住宅房屋為主的居住區域。
(2)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和場地。
(三)業主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的所有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
(五)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內的物業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並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區物業管理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建設、規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市政、環衛、園林、電力、電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
第六條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集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委會成立後,負責每年召開壹次業主大會。必要時,經20%以上的業主代表請求,可以免除每年壹次的限制。業主大會的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中央軍委委員;
(二)審議或者修改管委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改變或者撤銷管委會作出的不當決定;
(五)決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管理委員會成員主要由業主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聘請,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管委會由5人以上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會成員選舉產生。管委會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管委會的職責:
(壹)聽取和反映住宅小區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業主大會決議;
(三)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四)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查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重大物業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六)檢查、監督住宅小區各項管理工作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七)協助和配合居委會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管委會成立後,應當在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30日內,到民政部門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與管委會簽訂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管理服務項目、權限、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後,應當在30日內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管委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管委會成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邀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制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制止違反本辦法和住宅區物業管理公約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選聘專業公司或者人員承擔物業管理專項業務;
(四)請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
(五)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
(六)依法開展多種經營,以其收入補充物業管理經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壹)依法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二)接受管委會和業主、使用者的監督;
(三)制定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重大物業管理措施,並提交管委會審議或批準;
(四)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居民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房屋和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公共設施的維護、養護和管理;
(三)公共場所和服務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四)管理公共綠地,做好環境衛生和安全防範工作;
(五)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小區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管委會移交下列住宅小區建設資料:
(壹)住宅小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的竣工圖和設備布置圖;
(三)小區綠化、給排水系統圖和地下管網竣工圖;
(4)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八條住宅區單體建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壹年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保修,或者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保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住宅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占綠地,損壞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二)占用道路、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拆除或者損壞公共設施;
(三)在公共* * *用地上亂搭、擺攤點、店外經營和影響市容市貌的,懸掛;
(四)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聚眾喧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六)亂扔垃圾、垃圾等汙染環境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房屋使用人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裝房屋附屬設施,違反規定裝修房屋。
(二)破壞建築結構,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樓梯等* * *空間;
(三)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改建、裝修房屋或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應先經管委會同意,再報有關部門批準。如影響相鄰住戶,應先征得相鄰住戶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相鄰業主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居住、方便居住、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房屋設備使用、維修、給排水、交通、通風、照明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修繕房屋時,有關鄰戶應當配合,不得無理阻撓。修復給相鄰住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三條房屋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業主負責子門內自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2)該房屋的外墻、樓梯間、通道、屋頂等* * *使用部位和該房屋的* * *使用設備如水管、公共水箱、加壓水泵、機電設備、消防器具等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四條住宅區的公共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房屋以外的水、電、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人防、消防設施由相關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維護。
第二十六條房屋自用部位和設備損壞的,由業主或使用人向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繕單位申請修繕;房屋的零部件和設備損壞的,管委會應當報告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物業管理企業接到維修報告後,應當當場登記,確定維修時間,並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及時維修。
第二十七條新建住宅小區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成本價向管委會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同時向管委會提供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商品房,產權屬於管委會。其在住宅區內有經濟收入的商業用房和服務配套設施,可由管委會直接經營或根據合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並可收取有償使用費。
第四章物業管理資金
第二十八條住宅物業管理資金由物業管理專項資金、房屋維修資金、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經營收入組成。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經費從下列渠道籌集:
(壹)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新建住宅小區時,按住宅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用2%的比例,壹次性撥付給管委會。
(二)房屋維修基金:住宅房屋,業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標準首次繳納;通過房改出售的公房,首期維修基金由出售單位按照房價款的15%繳納,業主按照實際房價款的1%繳納。以後由業主按照本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標準繳納。非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標準的150%繳納。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或使用人繳納。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資金的使用:
(壹)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用於解決住宅區管理用房和公共設施的重大維修項目;?
(二)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本房屋* * *部位和* * *設備的維修;
(3)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於環衛保潔、治安等服務。
第三十壹條物業管理資金的管理
(壹)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由管委會按規定程序使用;
(二)房屋維修資金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由管委會按照規定程序管理;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按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況由管委會按月備案;
(四)管委會擁有的商業用房和其他服務設施的經營收入,用於補充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資金。管委會將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收支情況每月向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資金、房屋維修資金、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管委會的經營收益賬目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公布壹次,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和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適時調整。
第三十三條在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其他單位或者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相關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管委會不予受理該房屋的過戶,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和過戶手續:
(壹)未移交住宅小區建設資料的;
(二)住宅區單體建築竣工驗收後壹年內,未按有關規定保修的;
(三)未及時、足額向管委會撥付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向管委會提供物業管理和商業產權。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限期改正;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
(壹)房屋及* * *設備、公共* * *設施未及時維修且質量不合格的;
(二)占用公共場地或者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壹)未對所有商業用房和其他服務配套設施的經營收入設立專門賬戶管理並用於補充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資金,或者未按月向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支情況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布物業管理資金賬目的。因管委會責任導致住宅小區利益嚴重受損的,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業主大會更換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業主或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並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處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辦法規定的禁止行為之壹的;
(二)未經管委會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準改建、裝修房屋或改變房屋結構和性質的;
(三)裝修、改造或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等對相鄰住戶造成影響而未事先征得相鄰住戶書面同意的;
(四)未按照規定繳納房屋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的。
第三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違反其他行政法規,依法需要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別墅和高級公寓、高層寫字樓和商住樓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