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是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指導下,代表本部門在本系統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權。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管轄的各類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是否合法、正確行使行政職權;
(二)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得到及時、準確、全面的實施,並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立法機關反饋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
(三)代表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協調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的爭議;
(四)承辦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業務。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直接或者提請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改正;
(二)行政執法不力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有權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在調查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有權調查取證。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設立法律檢查員,作為專職或兼職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檢查員除具備國家公務員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二)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三)從事法律工作2年以上。第八條法律檢查員由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提名,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考核合格後,頒發法律檢查員證。法律檢查員證的職務等級、提名條件、考核辦法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制定。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實行日常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統計制度。
(二)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制度。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專項或綜合檢查制度和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制度。
(四)對行政執法活動實行案件調查、壹般調查或檢查制度。
(五)對直接面向公眾的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公開監督制度。
本條所列各項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直接或者提請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發出《行政執法改進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壹)具體行政行為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後果的;
(二)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的;
(三)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收到《行政執法改進通知書》的機關應當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發出通知書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第十壹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行政執法組織違法或者行政授權、委托不當,有權直接或者提請同級甚至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予以撤銷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