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起訴期間男方騷擾的處理方式:
1,可以警告。
2.向當地婦聯申請調解。
3、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嚴重影響公民正常生活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男方采取強制措施。
二、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
1,當事人要寫離婚起訴狀,帶身份證、結婚證、婚姻關系破裂證據到法院備案;
2.法院受理後,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
3.當事人等待通知出庭;
4.法院將開庭宣判。
三、離婚起訴的主體資格:
對提出離婚訴訟的人的要求是提出離婚訴訟的人必須滿足的要求。沒有這些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當事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與被告有法律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4.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起訴狀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有關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提交能證明其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原被告人不能親自出庭或者認為有必要邀請他人代為參加訴訟的,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原被告人必須是符合上述條件的主體,沒有人可以代理。
8.關於離婚訴訟的兩項特別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根據有關規定,現役軍人離婚必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並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孕期、產期、產後壹年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