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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有關的法律

以下財產屬於未成年人獲得的獎金(1),如因學習成績優異獲得的獎學金、因見義勇為事跡獲得的政府獎金等。(二)接受饋贈取得的財物。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壹、未成年人財產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法律,下列財產屬於未成年人:

(1)獲得的獎金,如因學習成績優異獲得的獎學金、因見義勇為事跡獲得的政府獎金等。

(二)接受饋贈取得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9條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未成年人的,應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三)通過遺囑繼承取得的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祖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讓孫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因此,未成年人通過遺囑繼承獲得的遺產應當屬於未成年人本人。

(4)人身損害賠償。

因健康或者身體傷害致殘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加害人等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包括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屬於被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

(五)因享有智力成果而取得的財產。

未成年人雖然不能從事體力勞動,但可以從事智力成果的創造性活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因此,未成年人通過發明專利、發表的文章、繪畫等智力成果取得的報酬,屬於其個人財產。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或者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

二、執行案件名下未成年人財產保護與執行策略。

(壹)建立懲罰制度,嚴厲打擊被執行人逃避向未成年子女轉移財產的行為。

基於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的事實,筆者認為,法院在執行判決時,如果申請執行人能夠提供線索,證明被執行人惡意將財產轉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納入可供審查財產範圍。

同時,法院要建立完善的財產審查制度,對執行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和證據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執行人說明其子女名下財產的來源。經查,證明被執行人確實為逃避執行將財產轉移到其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財產部分應作為可執行財產執行。

(2)界定未成年人個人財產的範圍。

通過繼承和贈與無償取得的財產,通過勞動和經營有償取得的財產,子女自用的衣物和用品,以及屬於未成年人的其他個人財產。

(三)明確被執行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照顧。

強調被執行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義務,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被執行人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的作為遺贈或者贈與的財產編制目錄,提交法院。親權解除或者終止時,被執行人不再享有財產的法定管理權,應當將財產賬目返還未成年子女。允許被執行人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收益用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禁止未成年子女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和被執行人受益條件的贈與或遺贈享有收益使用權。限制財產處分,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處分權決定財產的命運,在所有所有權權利中占據核心地位,必須堅持“為了子女的利益”的原則。未經法院批準和法官許可,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使用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置對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由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增設監督員或監督機構,以及問責機制。

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重大處罰,必須經主管領導或監管機構許可後方可實施。而且,被執行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管理不當且主觀上有錯誤的,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主體觀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適當的財產處置行為。

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決定時,告知並聽取其意見。基於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被執行人和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代理權。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可以進行合法的有息投資,使其保值或增值使用,未成年人財產的收益歸未成年人所有。除非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否則不能動用個人財產,不能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償還債務或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觀念,幫助他們發展認識自己的能力,給予他們適度的自由和做出自己選擇、為自己負責的機會。在非父母壹方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增加其對被監護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義務: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制作財產目錄,必要時進行公證;接受上級或監督機構對財產收支和管理的監督;在財產的處置上,監護人應該受到更嚴格的約束。

(六)加強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應貫穿於司法活動的始終,強化司法保護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要出臺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更好地引導法官審慎處理涉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案件。結合未成年人的實際能力和客觀因素,考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辦理案件。

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必須用於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即使是監護人也不能隨意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明確劃分了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範圍,如當事人取得的獎金、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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