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法律規定的八種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1.《懲治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刑法規定: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的輕刑是指法定刑的下限;這裏所指的減輕是法定處罰的下壹級。刑期應在五年以上的,實際刑期應在五年以下。2、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過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的;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裏的“必要時間”是指當家裏沒有人管教或者父母等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時,或者當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予以照顧時,政府可以從社會保護的角度予以照顧。3.《NPC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刑事責任範圍的批復》指出,“司法實踐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使被綁架的婦女、兒童重傷、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法定情形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屬於“應當”情形,對量刑結果產生積極影響。法律不允許法官有任何自由裁量權,而是要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應該”是必須,不是“可以”。它要求:壹是對未成年犯的量刑應當保持在壹定幅度內,不得在法定刑以內確定最高刑;第二,在從寬和從重的情況下,應當優先考慮適用從寬的情況。其次,該條款規定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壹個從寬處罰幅度為從輕處罰,另壹個從寬處罰幅度為減輕處罰。最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有壹定標準的,而不是非標準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是相對於劇情的缺席而言的;其次,對未成年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還是相對於具有相同情節的成年犯而言的。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與其他犯罪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或者縮短刑期;或者判處的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該條款的精神,對於指導未成年人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重要意義。3.未成年人犯罪的酌定情節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把握的酌定情節。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未成年犯的壹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人身危險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客觀因素,都屬於酌定情節的範疇。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普遍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了年齡可以沒有法定情節,但不能沒有酌定情節。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中的比例原則和量刑個別化。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重視酌定情節。四、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規定嚴懲性侵害、拐賣、綁架、遺棄、傷害、虐待等各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被欺騙或者被教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五、犯罪記錄的封存①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四百九十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檢察院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後,應當封存犯罪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五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封存有關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07條)②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③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發現遺漏犯罪的,因遺漏犯罪和封存犯罪同時處罰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啟封其犯罪記錄。(最高檢查規則第50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