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取的考核和激勵機制,防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
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處置、出租、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處置收入。指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資產殘值折舊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持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2)資產租賃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出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三)對外合作和對外服務收入。指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開展對外合作和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
(4)對外投資收益。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獲得的利潤、股息和利息;
(5)對外擔保收入。指執收單位作為第三方,按照有關規定為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提供對外擔保所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征收單位利用各種形式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經營性服務以及出租、出讓或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能等有償使用收入。;
2.場地和礦區有償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包括:
1.政府投資建設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以及開發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2.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公共場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收入;
3.政府主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
4.政府投資的各種公共設施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5 .政府投資建設道路、公共場地設置停車位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政府聲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資源獲得的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源使用收入。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將閑置的國有資產和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增加有償使用收入。
征收單位有償使用國有資源的,應當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壹條執收單位處置和出租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能夠以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通過招標和公開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處置和出租國有資產和資源,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和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擔保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單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有關單位委托的,財政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下列程序全額繳入國庫:
(壹)執收單位應當向繳款人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二)繳款人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資金,並通過省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將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三)執收單位根據代收銀行蓋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繳款人提供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據。
第十五條繳款人不適宜在銀行直接繳款的,執收單位可以直接收取款項,並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將收取的款項定期或集中繳入國庫。
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外的人繳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根據執收單位提供的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將資金繳入收繳賬戶;執收單位確認征收後,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省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應當與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對賬,並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非稅收入收繳數據和相關會計資料,登記非稅收入輔助賬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決算。
國有資產和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與支出分開,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得以國有資產和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為依據。
第十九條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和自制票據、無效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利用本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沖減單位支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財政票據的收取、保管、支出和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壹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收支信息,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資金被追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利用資金結算票據和自制票據、無效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等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直接沖減單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