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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徭役?

徭役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無償勞動。包括強迫勞動、打雜、服兵役等。徭役始於先秦,在《詩經》和《春秋》中已有不少相關記載。《李周》規定,地方各級官員都有招募民眾服役的責任。戰國時期,遠征頻繁,兵役繁重。秦統壹中國後,建徭役,修驪山,修長城,徭役很重。最終,陳升和光武起義了。漢朝繼承秦制,包括改役、當卒、守卒等。,而出錢為役,可稱為改稅,徭役集中在平民身上。魏晉以來,沒有壹定的徭役制度,為了逃避徭役,百姓逃亡現象嚴重。唐初采取租平法,減少徭役,但中期以後,役增加,百姓大量逃亡。宋代的徭役負擔還是很重的,有招募(雇人去服)、輔助(補貼該服的人)、誌願(買地去服)等形式。元代有“窮科”和各種雜務。明代采用“壹鞭法”,稅役合並為兩征,但各地執行情況不同。到了清代,入地分配繼承了鞭刑原則,由傳統的戶列役改為財產稅。

西漢初年徭役新證

壹百多年來,學術界對漢代稅制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老壹輩的史學家在這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壹些重要內容和關鍵問題爭議已久,難以達成共識。主要原因是對漢代賦稅制度的許多認識和研究,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重要文獻資料記載的差異,無法考證,靠的是假設、推理和演繹。這樣,需要的是新的考古發現和資料,尤其是第壹手資料。1983年,張家山漢墓出土了壹批竹簡。考古學家從《二年律令》推測,這是《呂後二年律令》(公元前186年),記載了大量漢初納稅服務制度的法規,填補了文獻記載的空白,為我們研究漢初納稅服務制度提供了極其寶貴的第壹手資料。這些漢初法令的發掘,壹方面為漢初稅制的新認識提供了新的史料,基本解決了壹些有爭議的問題;另壹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視角,重新認識漢初乃至整個漢代的稅制,對研究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早期稅制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學術界對稅收有專門的文章發表,但至今沒有關於徭役的專門文章。現在筆者試著在不生澀的情況下對此做壹點有益的探討。

徭役又稱強迫勞動,是國家強制人民承擔的無償勞動。徭役研究是漢代徭役制度研究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壹個傳統課題,以前已經解決了很多問題。但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主要是史料的缺失或文獻記載的矛盾。比如西漢初年的“第壹賦”是幾歲?什麽是「免老時代」?漢初徭役征收點的範圍是什麽?漢初徭役的範圍和服役方式是怎樣的?漢初的徭役管理如何?這樣的問題是深入研究漢代徭役制度的關鍵,除非新出土的史實才能解決!根據新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依次回答這些問題。

壹個

論漢代兵役的起止年齡。學術界有兩種觀點:第壹種基本同意全漢“始賦”年齡為23歲,老免年齡為56歲。第二種觀點是漢景帝到昭帝時20歲,但昭帝以後,他傅時23歲,免時56歲。至於景帝之前的“先賦”年代,都是推論,不服氣。在這壹點上,有必要明確漢初“始賦”的年齡,從而明確整個漢代的役齡時限。

什麽是“福”?"文學家傅,名聞天下,賦役壹名."【1】指為了報效國家而登記自己的名字。我們從之前經常引用的兩個文獻來看壹下對“師符”年代的解釋,如下:

孟康曰:“古人二十而富,三年耕而有壹年之儲備,故二十三而服。”

如淳說:"法,傅二十三歲之域官,各學其父之域,而身高不足六尺二寸者為壹擊。"《漢·朱義》閔雲二十三歲為義士,壹歲為守衛者,壹歲為物質官騎士,酷愛射擊和騎術。他還說,他已經56歲了,卻從做老百姓中被拯救出來,到田間地頭去了。今天老弱沒文化的都送。二十三歲前虛弱,五十六歲後衰老。"

《鹽鐵論·未能通》中的建議說:“古人十五歲入大學,在小役中服役;二十冠及大人,兼軍務;五十多了,血都溢出來了,還叫莊嬡。.....今陛下憐民,寬兵之政(征)始於二十三歲,五十六歲免。因此,它有助於老有所養,老有所養。”

在孟康的解釋中,“古人”的時間無法具體確定。壹般來說是先秦時期,所以“首賦”的年齡是23歲,也是先秦時期定制的。推斷漢初“第壹賦”的年齡也是23歲。又如淳解釋“法二十三歲為賦之域官”,昭帝時鹽鐵會議上的建議說“賦二十三歲始,五十六歲免”。因此推斷漢初“始賦”年齡為23歲,舊免年齡為56歲。結論似乎是肯定的。真的是這樣嗎?

從張家山漢簡《賦律》的內容來看,漢初“始賦”的年齡規定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料。簡要內容如下:

且不說小兒子20歲,博士以上到五品大師和小王都不低於22歲,大清以上的兒子和小王都在24歲以上。男秀才(364),公子和(吳),司寇和尹觀子都是(吳)。域官沿襲父輩的域,學過的人借鑒。(365) [2]

從這篇短文中可以看出,漢初呂後時期的“師服”年齡是由他父親和他自己的等級決定的,分為三等,每等兩歲。“始賦”的年齡,如果父親在卿職稱以上,醫生本人在博士職稱以上,則為24歲;“首輔”的年齡,對有父親職稱和博士職稱的,以及職稱不低於本人的,為22歲。凡是父親爵位不低於此的,“始賦”年齡為20歲。“先賦”時代的差異反映了等級制度在漢初徭役制度中的體現,以及官民之間、有爵位者與無爵位者之間的不平等社會關系,表明封建等級制度從封建社會開始就已經楔入了封建社會制度的肌體。

漢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明確了“始賦”的時代。據《漢景帝史》記載:“二年冬十二月,天下男子二十歲而富。”也就是說,景帝頒布法令,全國男子二十歲必須入傅,以備服役。錢文子在《漢書·軍事誌》中說:“中華法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十年,而...自此,傅為卒,壹月。”錢的說法是根據這道聖旨來推斷漢制的。此時“首輔”的年齡不再討論爵位地位,打破了漢初“二年律”規定的不平等等級。這是進步的,體現了景帝寬厚愛民的執政思想。但黃教授認為,這是漢代的新創造,是對秦制“始賦”年代的修正。[3]現在看來,這是不夠的,而恰恰是對西漢初年呂後以來的《賦紀》年代的修正。

就西漢中期而言,昭帝改變了“始賦”和“避老”的年齡,男子“始賦”的年齡推遲了3年至23歲,體現了他寬厚為民的政治思想,實際上其目的是為了緩解漢武帝以來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地說明,孟康、如春的註和漢儀註,其實都是漢代,尤其是西漢中期以後的徭役制度。總之,西漢初年呂後“師傅”的年齡可分為24歲、22歲和20歲三個等級。

至於服役年齡,壹般認為是56歲。什麽是“免老”?指因年老而免除徭役的特權。《漢書·九儀》說:“秦代封爵二十,男子多給壹等,故罪減輕,五十六歲免。沒有騎士,六十歲免老。”這是秦制度免老的年齡限制:有爵位者56歲,無爵位者60歲。漢承秦制,免老年齡也定為56歲。《漢儀註》雲:“民二十三歲正,壹歲為衛,壹歲為材官騎士,慣於射騎。他還說,他已經56歲了,卻從做老百姓中被拯救出來,到田間地頭去了。今天老弱沒文化的都送。二十三歲以前是虛弱的,五十六歲以後是衰老的。”在此基礎上,學術界認為漢代的免老年齡為56歲,至於西漢初年的免老年齡,只是壹個向前的推斷,沒有歷史可查。據張家山漢簡記載,有很多相關的記載,可以讓我們對如何避讓和照顧老人有新的認識。如《賦律》記載:

五十八歲以上博士,不超過六十二,六十三,上海六十四,男秀才六十五,公職六十六,都免老。(356)

這個簡單說法的大意是,凡是58歲以上的博士,62歲不換工作的,63歲不換工作的,64歲建廠的,65歲在男秀才工作的,66歲以下的,都可以視為“無老”,免徭役。免老的年齡根據爵位的不同而不同。博士及以上學歷的,年齡相當,相差不超過4歲,相差只有1歲。做公務員的,沒職稱的,8歲。與秦制相比,有爵位的不是56歲,而是至少58歲,年齡至少延遲2年;沒有騎士不是60歲,而是66歲,年齡延遲6歲。這說明西漢初期確實存在減徭役的歷史事實。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體現了漢初社會等級制度與徭役制度的緊密結合。從表面上看,這個法律要求所有的人都要服徭役,具有全民平等的性質。但結合前述徭役法的內容,說明漢初的徭役制度並不具有全民平等性,階級性才是其本質特征。這裏有壹個“防衛法”令,也說明了這壹點,頗有深意。簡要內容如下:

人生育五個以上子女,男滿12周歲、女滿12周歲的,以父為免;他的父親是醫生,認為他會避免年老。(358)

這就意味著,如果百姓生育了五個以上的孩子,男方已經結婚(且不說年齡20歲),女方12歲(漢初婚齡),父親可以免老;如果妳生了五個孩子,父親是醫生,我可以避免變老。秦末農民戰爭和楚漢戰爭後,漢初人口銳減,為了恢復經濟必須增加人口,所以制定此法獎勵生育。但其實施的結果是打破了原有的免老制度,使免老沒有年齡限制,這說明漢初的“免老”不僅僅是壹種因年齡而免徭役的制度,而是壹種免徭役的封建特權。

除了“免老人”之外,漢政府還將年齡較大且未被免的老人指定為“老人”,享有壹半徭役的權利。這是對漢史的又壹新認識,以前從未涉及。據張家山漢簡《賦律》記載:

更別說五十八、五十九、上棗六十、男秀才六十壹、和十五(吳)六十二,都是老了。(357)

按照這個規律,不換爵位的是58歲,戴爵位的是59歲,建爵位的是60歲,在男秀才工作的是61歲,公仆、秀才的是62歲,都可以算老,免壹半徭役。這和“不養老”的規定是不壹樣的。“不老”和“老”的年齡詳細對比如下:

貴族等級

博士或以上

布更

○○

上竈

男性學者

在大眾的爪牙下面

無年齡限制

58

62

63

64

65

66

貴族等級

布更

○○

上竈

男性學者

男兵和士兵

晚年

58

59

60

61

62

與免老相比,有壹些不同:(1)從對象上來說,免老的對象包括所有的人,而免老的對象非常有限,只包括布庚、專、上造、男秀才等四級爵位,以及公仆、秀才。其他的可能不是養老豁免的對象。(2)在年齡結構上,老年人與老年人之間存在4年的年齡差。所以可以得出結論,西漢初期免徭役是壹種封建特權,年齡限制必須根據本人的身份來定。鑒於張家山漢簡的材料,以往學術界認為漢代免老年齡為56歲的觀點需要慎重考慮。

關於西漢初年徭役征發的對象,學界認為,漢朝國家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征發,凡是“舉家聚民”的人,到了適當的年齡後,都有義務服徭役,甚至宰相的兒子也在征發對象之列,被賦予身體,有職有職。但漢朝並不是為全民服務的,對於免徭役的人有壹套特殊的規定:凡是屬於宗室,是王公豪傑的後代,或者是有官職,給壹個姓氏以上的官員、官吏600-2000元,或者是享有壹定爵位的人,或者是博士弟子、精通儒術的人,或者是有車馬、奴婢、粟等的人。,被免除徭役。[4]

本文以張家山漢簡為依據,進壹步肯定了上述觀點,並針對西漢初年徭役征分問題闡述了新的認識。根據《叛亂法》:

送轉,縣官缺牛馬,讓大夫以下有牛馬的人,從牛馬中得到好處,這樣他們就不會有牛糧、契約和車輛隨身攜帶。官宦為帝不(411)而遣賦。委輸時,傅派重車每日行五十裏,空行七十裏,空行八十裏。不要(412)敢(412)利用縣道避開老幼老幼婦孺和壹切被拆遷的人。節(就是扛小米的)是壹個十五年以上不發工資的公醫的兒子。修城□,道路橋梁除外,渡波(惡性)池,治溝,割奴園;自公醫以下[上],(413)不思(固執)。城墻、道路、橋梁,命令城民不恭。郡弩射春秋每旬五日要(犟)。守親者少,後天者多,而□□□□ (414 )□□□□而使(守)不劣者,善守牛車,(守)不當使者者,各罰四兩。(415)

從這份奏疏中可以看出,徭役的種類和相應的服務對象都有詳細的規定,什麽樣的徭役以什麽樣的身份被服務。下面的醫生必須接受傳位的服務,或者貢獻財物,官員和皇帝可以拒絕接受這種服務;公醫之下者,15歲以上者,須服運糧之役,公醫之上者,可不接受此役;公醫以下者,須服修役,如“修城、除路橋、過浪池、治溝、割奴園”,公醫以上者,可免此役;不守禮儀的城裏人,必須服修建“城墻路橋”的徭役。其中,享有免徭役特權的有三種人:(1)博士以上的官員和皇帝的官員可以免徭役。(2)公爵、博士以上官階者,可免徭役。(三)“無老無幼”的人、年幼無福族的人、婦女和享有免徭役權的人,可以免徭役。此外,漢初政府規定“老人”及其家屬在服役中有減輕或免除其徭役負擔的特殊權利,以便留下來照顧老人。據張家山漢簡《堯法》記載:

我會給我老爸壹半的騎士頭銜,我會把它單獨給這座城市。當妳處於守勢時,妳生病了,快死了,而且(舵),不要聶(圖)。(四零七)

如果妳壹個人,如果妳父母活的和妳壹樣老,如果妳在縣城的父母停(),妳就不幹了。如果妳是金病,妳以為沒事(),其實事情都有妳這麽老了。他要在(四·八)軍打仗,又要在四更當縣官,什麽也幹不了。不要(?)帶□(?)的順序。錢偉(四零九)

我只服壹半的徭役,重病可以免除駐防義務。父母年老或殘廢,無人照顧,可免徭役。如果妳受傷或殘廢,妳可以減半徭役。非因戰爭受傷和殘疾的人如果不能服役,可以拒絕服徭役。這說明在孝治天下的漢初社會,國家的社會養老和社會保障措施是比較完善的。

並規定歷史、占蔔、祝生、郵政工作人員享受免役特殊優惠政策。根據“歷史規律”:

委任歷史,占蔔,修法。我被任命為學生,外國學者,我答應了。□□□□敢善用史、蔔、恭喜學童者,罰四兩。史,五十六年蔔筮,(484)佐為李瑛二十歲,五十六歲,均已八旬;六十,十二【更】,不到五百石以秩十歲為官盈,當老人,十二更,多練□□ (485)域屍,錢瑜,杜竹樂皆在五更,是大願。祝妳多六十年,多十二年,更大的願望。(486)

根據行書定律:

繼蜀、巴、韓(?)區分中下層,舊路和雞是五郵,郵差不要命(蹲)守,不要租壹公頃地,不要租或草料。(268)

由此可知,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的祝生、郵政工人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可以減免徭役甚至稅收。這些在傳世文獻中都沒有記載,張家山漢簡無疑彌補了這壹缺陷。

除了上述被免除徭役的人之外,真正的徭役負擔主要落在了沒有爵位的老百姓身上。由此可見,漢初徭役主要是由老百姓招募,即使是15歲以上未被招募的少年,有時也會被招募服役。所謂“攢錢(就是扛小米),就是當醫生的人,十五年以上不發工資。”顯然,漢初民眾的徭役負擔與秦朝相比,並不沈重但也不簡單。

關於西漢初期的役務範圍和役務方式,以及國家對地方徭役的管理,此前有基於史籍的學術推論,說法不詳。現在根據新出土的張家山漢簡史料,壹方面可以為過去的推論提供新的證據,另壹方面也可以彌補過去沒有論述過的空白。

對於西漢初期的徭役範圍,主要分為勞役和兵役。苦役又稱“守夜人役”,主要從事生產性勞動,如修築道路、寺廟、城墻、宮殿、整理運河、交通委員會等。兵役又稱“駐軍”,主要從事訓練、遠征、駐防等軍事活動。[5]張家山漢簡提供了新的證據:例如,它在《辯法》中記載:

送轉,縣官牛馬不足,讓大夫以下有車馬的人,從車馬中得到好處,使他們身上沒有牛糧、契約和車輛。官宦為帝不(411)而遣賦。委輸時,傅派重車每日行五十裏,空行七十裏,空行八十裏。不要(412)敢(412)利用縣道避開老幼老幼婦孺和壹切被拆遷的人。節(就是扛小米的)是壹個十五年以上不發工資的公醫的兒子。修城□,道路橋梁除外,渡波(惡性)池,治溝,割奴園;自公醫以下[上],(413)不思(固執)。城墻、道路、橋梁,命令城民不恭。(415)

從簡牘中可以看出,漢初的徭役範圍很廣,包括交通、修城、築路架橋、鑿塘、整治運河、修建園林等等。此外,在政府手工業作坊中還有壹種服務,《回函》記載:

□□設防縣官員將返回家園,開展工作。大數(率)按三個人算,兩個女的各壹個人。不要吝嗇。不屬於家族(278)和(278)的人會得到縣裏的其他人。不回復縣裏的,就在縣裏復職。新學校滿壹歲,卻是為了恢復,各如其手。如果妳兩歲了,又不是剛好(279),就不要回復了。(28 o)

這份簡報涉及到在政府手工業中任職的問題。手工技藝不達標的,不得免除徭役。

至於兵役,有兩種服役:當小卒的服役和守小卒的服役。根據《防法》,“郡弩春秋每旬、五日射壹次,為壹(防)。有親而少者,後天,而□□□”。414.每年春秋兩季,各地都要招人集中進行騎馬、射箭、戰鬥等軍事訓練,這是死者的兵役。另壹個例子是和諧法則,它說:“如果妳為生活而奔跑,失敗了,妳就會成功。(399)“所謂‘為命而跑’,《漢武帝史》雲:“何發謙為郡而跑”。應劭註曰:“舊日各郡、各國皆有物質官、騎士赴急難,今外軍不足以勝之,故有權擇精銳勇者,名曰逃命。”由此可見,“逃命”是正規軍人服的壹種兵役,是在緊急情況下權宜之計被征召的軍人。不在軍中服役,就當是城市。除了當馬前卒的服務,還有看守馬前卒的服務。據《和律》記載:

坐壹個位子,死壹個,出入機關,心安理得,被罰□。(四零四)

不守的,不燒的,燒兩次的,罰四兩。(四零五)

張家山漢墓竹簡記載:“程《漢書·高第紀》引曰:‘守業。嘿,邊境“乘,即駐軍,是對的。但“憂,邊關也”值得商榷,應解釋為“巡”。因此,當“騎馬”組合在壹起時,應解釋為“守衛和檢查”。因此,這是指守衛和巡邏邊境的服務。逃犯進出大門不被發現的,處以罰款。這些服務項目與過去學術界的認識基本壹致。

關於西漢初期的服務方式,從張家山竹簡的內容中可以看出,西漢初期的服務方式多種多樣,有親自服務的,有提供服務材料的,有出錢讓人服務的,等等。據《和律》雲:“有(?) (慦慦)還有車牛供不應求,都是十二塊錢壹天,還有壹個(慦)賞(賠)日,車。”(401)也就是說,沒有牛車服侍的人,壹天可以交12元來服侍。說明漢初的服務方式比較靈活,可以付費。而據《奏獻書》記載:

十壹年(漢高祖十壹年,公元前196年)八月賈申碩醜,敢(獻)之。六月,伍子胥送弓弩給那人,他就不擔心了。他告訴他,他是壹個船長,他收到了壹封信,但他沒有到達,所以他去了那裏。不要擔心:壹個野蠻人支付56元作為棋子,但不作為棋子...不用擔心,而且法律上說蠻族人交56塊錢是當小卒,不是當小卒,雖然不是小卒,但是已經被打發走了,不用擔心。(7)

本案反映漢初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徭役制度,可以代發。對於蠻族男子可以交56元改服徭役的說法,並不擔心。可見,這些漢簡為漢初的服務方式提供了新的認識和新的佐證材料。

西漢初年國家對徭役的管理至今無人論及,主要是因為沒有史料可查。根據張家山漢簡可以看出,西漢初期,國家對地方徭役的招募和核算有壹套嚴格的管理制度。據《頑固定律》雲:

委輸時,傅派重車每日行五十裏,空行七十裏,空行八十裏。…………………………………………………………………………………………………………………………………………………………………………………………………………………………………………………………………………………………………………………………………………………………………………………………………………………………………………………………………………………………

官、官、官的情況不如法,但官、官兩千。(416)

漢初有嚴格的徭役運輸調度。規定重型車輛和重型負載每天至少需要50英裏,空車每天至少需要70英裏,步行每天至少需要80英裏。這壹規定顯然是為了加強徭役的效率管理,防止役工作弊。地方官無權征徭役,征徭役的權力集中在中央王朝。同時,地方官要統計那些年的徭役數量,否則就要被處罰為“法不如人”。

也可以看出,西漢初期,徭役的役務管理是相當嚴格的。未服役或逃避服役者將受到嚴厲懲罰。如《和律》雲:

當駐軍接到命令後,七天內將無利可圖。守軍偷到本部,死了壹到七天,就贖回;七日之後,我將是朝臣;3月(周日)之後,將是程丹。(398)

意思是,當駐軍已被通知並逃亡七天,或駐軍已私自離職或逃亡壹至七天,則以“贖身”論處;七日以上,“抗為臣”;三個月後,它將“完成作為壹個城市丹。”從呈堂書記載的案例來看,基本都是按照這個法律來解釋,判處死刑的。不用擔心只要付56元就可以拒絕接受這項服務。但是,不用擔心妳接受了服役通知,也就是妳在駐防士兵,中途逃跑不拿駐防徭役實際上違反了漢朝的軍法,所以中央對駐防士兵擅離職守進行了處罰。總之,根據張家山簡牘新材料可以知道,西漢初年對徭役征發和會計的管理是相當嚴格的,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規定的,以確保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1】《高涵日記》引自古老師。

[2]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整理組:《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下面的漢簡出處也是壹樣的。

[3]關於秦代“始賦”的年代,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秦代是17歲,壹種認為秦代是23歲。

[4]參見黃:《秦漢賦稅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P250-253。

[5]參見黃:《秦漢草料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P28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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