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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麽意思?

競業禁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和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以及其他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營銷人員、會計、秘書等。

建議入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刑法

第165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本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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