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是指始於出生,止於死亡的法律主體,包括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人。個體戶也是自然人的壹種特殊的法律表現形式。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非法人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樓主。
壹、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在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經濟法律關系。
(2)經濟法的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3)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備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承認,壹般是通過法律規定某些條件或程序的方式來確認的。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類學科:主要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2)經濟活動主體:這些主體主要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整體不僅是經濟管理的主體,而且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的主體。編輯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第二,權利包括以下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壹定的經濟行為。(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實現自身利益,有權要求有義務的人依法做或不做某種行為。(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給予強制保護。可以分為原始權利和既得權利。原始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直接取得的,不依賴特定義務人的行為就可以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經濟權威”。獲得權利是指只有通過參與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是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本質和核心內容。
1.義務包括以下含義:
(1),義務人必須做或不做某種行為。(2)、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在法定範圍內進行的。
(3)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2、經濟法律關系編輯的特點: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占主導地位。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幹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中具有主導作用。支配地位是指在任何壹種經濟法律關系中,壹方必須是政府或其經濟管理機關,另壹方可能是經濟組織或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其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如優先處置權、獲得社會救助權、效力推定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是獨立的。經濟法雖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幹預,但國家的幹預是在維護公眾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性的前提下進行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承認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是其下屬,而是利益相對獨立的個人。因此,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的,甚至不是主動的,他們有權依法抵制任何人、任何機關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
(3)主體的合法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何時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應當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這是保證合理幹預的需要,體現了經濟法是規範和確認國家幹預的本質。這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必須嚴格依法幹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