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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

1,勞動報酬權受侵害時:

(1)與侵權人協商;

(2)找勞動人事部門;

(3)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4)向新聞媒體求助;

⑤聘請律師或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6.向人民法院申訴。

2.當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侵犯時:

(1)及時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二)向有關部門申訴;

(3)向新聞媒體求助;

(4)聘請律師或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5)向人民法院申訴。

3.當有人落水時,可以在呼救和尋找救援工具的同時,立即報警。

4.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

(1)與侵權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指出這是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2)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5、同學取妳外號時:

(1)警告取妳外號的同學,這種行為是對人格尊嚴的侵犯,要求他們停止侵權,公開道歉;

(2)適當的時候,也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

6.當壹個高年級學生打妳的時候:

向老師匯報,在老師的幫助下通過學校解決問題;

(2)告訴家長讓家長找到高年級學生家長,協商解決;

(3)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聘請律師或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伸張正義,獲得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

擴展數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單位、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支持出版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吸煙。

第二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沒有法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實行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專業指導。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教師,加強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術培訓,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參考資料:

人民網-首席大法官周強:未成年人要善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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