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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指的是零假設。

無罪推定

又稱無罪類推,意思是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無罪。作為壹項憲法原則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所采納。

無罪推定原則最早出現在1764年的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由意大利的貝拉裏亞提出。至今已有數百年的歷史,但無罪推定原則在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中雖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和內涵是相似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雖未直接寫明“無罪推定”,但明確體現了其基本精神,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權,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生效的定罪判決之前,任何被追訴人都應當被視為無罪。

I .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

現代刑事訴訟法原則中的“無罪推定”主要是針對封建專制下的糾問式刑事訴訟中的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罪,就推定被告人為實際犯罪人。它們是不同社會形態下的壹對相對概念,同時也反映了法制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取得了相應的進步,更加註重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檢察機關權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訴訟制度中主要體現為以下現象:如被告人主要作為訴訟客體而存在,沒有辯護權;被告人是主要的證據來源,而口供是最有價值的證據之壹,可以使用刑訊逼供;審判不需要公開,司法與行政不分,控審不分。上述現象可以概括為兩種形式:(1)普通公眾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斷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而嚴重外化,侵害了被告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形成負面輿論引導;(2)在司法機關依法確定有罪與否之前,公權力機關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告人進行預判甚至處理。

然而,無罪推定原則強調被告必須有充分、確鑿和有效的證據。如果在審判中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假定他無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不應將被告人的行為視為犯罪。被告人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把他當作“有罪的人”或“罪犯”來對待;(2)毫無疑問;(3)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而不能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有責任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承擔證明其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規範檢察機關權力的行使。它具體包括以下三條規則:

1.疑惑從來沒有規則。即公訴方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告無罪。任何案件的確定都必須依靠可靠和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的標準,就會形成壹個謎。無罪推定原則是按照“不容置疑”的原則處理疑案,即在判決書上宣告無罪。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

2.控方舉證規則。即原告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137條、140條明確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於國家司法機關,而不在於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勢必會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也會導致刑訊逼供的現象。

3.沈默權規則。沈默權規則與無罪推定的人權保護精神和舉證責任的歸屬密切相關。任何人都不應該成為起訴自己的工具。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行使反駁指控的權利,是否配合司法機關,這也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意誌主體和訴訟主體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應受到刑訊逼供。如果他們保持沈默,調查必須停止,只有被告供認,沒有其他證據,他們可能不會被判有罪。刑事訴訟中嚴禁刑訊逼供,但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

第三,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在世界司法實踐史上,無罪推定原則雖然沒有在各國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但在各國法院的裁判性案件審理中都會有所體現。比如1994美國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人案,轟動全美,當時的審判壹波三折。但由於檢方取證過程失誤,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因此,這起案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的案件,至今仍是法律界研究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體現了美國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要求證據經得起壹切合理懷疑的推敲。也就是說,在法庭審判中,控方要指控被告有罪,就必須拿出確鑿可信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這是控方證明規則和無罪推定原則中存疑不規範的集中體現,所以超越合理懷疑標準就是無罪推定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無罪推定原則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充分貫徹。近年來,鄭州大學楊伯濤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殺妻案等壹批又壹批案件得到了平反。這些案件大多是證據不足、刑訊逼供的案件。雖然最終真相大白,但遲來的正義絕不是真正的正義,由此可見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但這只是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兩者還是有區別的。無罪推定原則強調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被確認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這是對其無罪狀態的確認,而第12條的規定則有規避有罪或無罪確定答案的嫌疑。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沒有得到充分明確的適用,特別是關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沈默權和非法證據的放棄和排除的立法有待完善。

這也體現了法治社會中“誤殺壹人不如放錯壹人”。

司法是國家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也是國家實現公平正義的源泉。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壹,體現了當前法治社會所倡導的“錯放壹人不如錯殺壹人”的原則,對於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無罪推定原則應盡快在我國法律中確立,並在司法中得到徹底貫徹,這對實現我國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標至關重要。

參見:

1.楊雄、楊雄《刑事訴訟論綱》,五洲傳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師的博客,辛普森案的判決——壹個典型的無罪推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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