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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如下: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實施上述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2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具體規定如下:

1,14以上16以下的人被脅迫、引誘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定為犯罪。

2.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要求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金錢的,不視為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屬於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且其近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不認為是犯罪;

4.14歲以上但16歲以下的人偶爾會和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5.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之前以及年滿14歲至未滿16歲期間犯有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因此,應當對他們在達到14周歲至未滿16周歲之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他們在達到14周歲之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

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

1.對於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2.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或者相對較短的有期徒刑;依法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3.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犯罪後表現悔罪,其家屬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救助、教育措施可以實施,並且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4.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的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同罪中的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犯、脅迫共犯,犯罪後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5.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也可以減刑,緩刑考驗期限相應縮短。

適用於少年犯的懲罰類型:

1,控制

管制是五種主刑中最輕的壹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助於他們繼續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感受社會和家庭的溫暖,從而更有利於他們的改造。

2.刑事拘留

拘役期限較短,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需要監禁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壹個相對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幅度大,適用面廣。對於有期徒刑,要註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防止交叉感染,腐蝕未成年人的心靈。

4.罰款

我個人認為幹細料的應用要區別對待。對於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至於其他未成年人,因為還在父母的監護下,沒有個人財產,不適用罰金刑。

綜上所述,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封存條件,那麽其犯罪記錄將壹直封存,不會影響其成年後的生活。但如果不是法律封存,還是會公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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