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賠償計算(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津貼(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發放)(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2。傷殘津貼(1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註:工傷職工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3)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為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四)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壹次性工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標準撫恤金=工傷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前本人工資×30%。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五)搶險救災中因公外出或下落不明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1。員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或搶險救災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二。賠償項目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1、壹般傷害(未達到傷殘)賠償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2.傷殘醫療費用補償、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4.在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區分不同情況。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壹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第三條壹次性賠償金包括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壹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六條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客觀性: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1.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目前我國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可以說是“多級”。不同的權威部門針對不同的人的殘疾情況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為:(1)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00為壹級1,10%為二級,以此類推)x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20年;(2)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其他依此類推)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x(20年)遞增年齡;(3)傷殘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以此類推)x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未減少實際收入,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