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成年人未滿14周歲,即使是自願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也將構成強奸罪;
2.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未成年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不構成犯罪。
詳情如下:
1.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依法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未成年人自願發生性行為,違反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
3。已滿14周歲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不僅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第壹,未成年人自願發生關系是否違法?
如果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無論女孩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年滿14周歲且自願,不涉及犯罪,就不構成強奸罪。但如果妳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子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系也視為強奸。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的輕刑是指法定刑的下限;這裏所指的減輕是法定處罰的下壹級。刑期應在五年以上的,實際刑期應在五年以下。
2、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過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的;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裏的“必要時間”是指當家裏沒有人管教或者父母等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時,或者當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予以照顧時,政府可以從社會保護的角度予以照顧。
三、什麽是強奸?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壹般是男性。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婦女,也可以是強奸罪的* * *犯。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它具有以下特點:
1,肯定是違背女性真實意願的。
判斷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願,要根據發生性關系的時間、周圍環境、女性的性格、體質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以女性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女性意願的唯壹要素。對於部分女性被害人因威脅、恐懼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為違背女性真實意願。與不負責任的女性(如傻女人或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由於這些女性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關系。
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直接實施毆打或者身體脅迫,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其無法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受害婦女進行威脅、恐嚇和精神脅迫,迫使婦女就範而不敢反抗的手段。威脅殺害受害人或傷害受害人的親屬;威脅暴露受害人隱私的;利用職權、依賴、從屬和女性孤立的環境進行恐嚇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如假裝對待婦女、奸淫幼女等;趁著女人生病睡覺奸淫;醉酒女性,麻醉後通奸,等等。
根據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和認知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即使未成年人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也構成犯罪,或者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行為人不能報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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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壹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明辨是非、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誘惑和侵害。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
(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八)參與賭博;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