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機關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執法活動的依據、範圍、種類、權限和期限。行政執法委托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委托機關的不同級別事先進行審查,簽署後以15報委托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備案。受委托組織接受委托執法後,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執法行為。第六條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執法活動。受委托組織應當組織執法人員參加委托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第七條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範圍內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救濟權利。第八條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九條受委托組織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委托機關備案。受委托組織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結案後15日內將行政處罰案卷移交委托機關。第十條受委托組織依據委托權限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情節嚴重、擬處罰金額超出委托執法權限的,應當及時移交委托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壹條受委托組織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使用委托機關統壹印制的法律文書,收取的行政處罰收入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統壹上繳國庫。第十二條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糾正或者撤銷不適當或者違法的委托執法行為。受委托組織不再適合委托執法的,委托機關有權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委托執法活動。第十三條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有《寧夏回族自治區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壹的,依法暫扣或者註銷其執法證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法給予問責。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不屬於委托執法範圍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相關執法機構。相關執法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10年4月起施行。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擔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