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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來的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生產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允許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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