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夫妻為主體,以第三人為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作為夫妻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用於財產關系的客體——財產(包括正產——房屋等。和負財產-債務)通過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是正確界定夫妻債務(負財產)的前提。
夫妻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特點:
1,主語的壹致性。夫妻在國外實施法律行為時,是作為當事人復合主體而存在的。夫妻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雖然以夫妻雙方為主體,但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表現出多樣性,具體表現為以丈夫、妻子或夫妻的名義。這是現代經濟社會事務多樣性和便利性的內在需求,因為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生活,夫妻雙方客觀上不可能自己做好家庭事務。
2、以家事為目的。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是處理家庭事務,這是由夫妻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決定的。但夫妻內部是獨立平等的,基於個人財產的客觀存在,丈夫或妻子對外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主要形式上是多樣化的。所以夫妻雙方都不可能是外在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各自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行為。比如他們的丈夫或妻子出售婚前財產的行為是以個人事務為目的,所以這種行為不屬於夫妻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
3.意思表達的壹致性。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即夫妻* * *意思相同的表示。
4.有效性屬性的身份。夫妻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基於雙方主體和意思表示的壹致性,決定了其法律效力的壹致性,即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夫妻雙方享有和承擔。
二、夫妻債務的確定
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上述特征表明,鑒於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外在壹致性、內在獨立性和形式多樣性,以及家事、私事的目的,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變得復雜。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界限是模糊的。由於家庭生活的性質,往往決定壹些事務由丈夫或妻子行使;但是,由丈夫或妻子行使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都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同意,也不都是以處理家庭事務為目的。客觀上,夫妻壹方往往假借夫妻名義進行個人事務,希望行為後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因此,正確認識夫妻壹方行使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對保護夫妻另壹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夫妻債務(負財產)是夫妻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認定夫妻行使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夫妻涉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果形成該債務的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實施的,當然屬於夫妻債務,本文不作分析)。根據婚姻的同壹目的,筆者將行為分為日常生活需要(家事)和非日常生活需要。
1,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夫妻壹方以夫妻、妻子或夫妻名義行使日常生活需要的行為,不論另壹方是否同意,均按日常家事代理權認定為夫妻行為,該行為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權又稱家事代理權,是作為身份權的配偶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時,代表另壹方配偶的權利。具體來說,夫妻壹方代表家庭的行為被視為夫妻意思相同,意味著夫妻另壹方也必須承擔法律後果,夫妻雙方對該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日常家務代理權是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保障,它與交易秩序的穩定和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為眾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要處理的日常事務是瑣碎而復雜的,如超市購物、菜市場買菜、子女教育、接受禮物、雇傭員工等。如果夫妻從事這些行為,必須雙方共同出現或者取得對方的授權,這很煩人,也不符合社會生活。通過賦予夫妻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權,不需要以對方的名義行使代理權,也不需要明示,使得眾多瑣碎的日常瑣事的處理變得非常簡單,家庭生活的需要也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滿足,特別是大大節省了夫妻處理生活事務的成本,最終將降低社會生活成本,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各國民事立法對此做出了具體規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2、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現。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所謂偶然性,是指它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其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所謂獨立,是指非日常生活的需要,往往是由丈夫或妻子的需要來表現的。比如,夫妻壹方處分自己的婚前房產,需要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那麽買賣行為就具有獨立性,是壹方的行為而不是夫妻的行為。因為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因此,夫妻壹方以夫妻名義作出的行為不壹定被認定為夫妻行為,應當以禁止反悔原則表示,以保護善意第三人。
所謂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而沒有代理權的壹種法律制度。由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某種密切關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授權人的責任,以保護無辜的相對人。表見代理具有以下要素:(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2)有理由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4)相對人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沒有過錯。
如果夫妻雙方不壹致,由於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和婚姻生活的常態,所以是偶然的、獨立的,所以沒有理由使對方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欲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必須就認為是夫妻雙方約定的理由舉證,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主觀上,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夫妻是否曾經對該行為作出過承諾;客觀上,債務所得財產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關於表見代理,規定了第三人救濟的方式,要求第三人證明配偶壹方的行為足以使其確信是夫妻行為,將舉證責任放在第三人身上,以平衡第三人的權利和夫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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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夫妻債務的認定應以夫妻關系成立的目的為依據,區分日常生活需要和非日常生活需要。因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債務,適用家事代理權的相關規定;因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適用表見代理的有關規定。不構成表見代理的,保護夫妻行為的相對人;構成表見代理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平衡夫妻行為相對人與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