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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獲利侵權案例分析

肖像權是每個人的權利。對於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牟利造成的侵權,可以通過壹些案例來了解處理原則。先來了解壹下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獲利侵權案例分析的內容吧!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牟利侵權案件

案例介紹

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品牌管理公司)未經演員童許可,擅自使用童的照片進行報道宣傳。童某發現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北京壹中院審結此案,最終認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的肖像權。

報紙上刊登的品牌管理公司?定刀專利美瞳受歡迎,急加50個眼衰女?在文章中,童的照片被用來匹配圖片。童以侵犯肖像權、報道導致其社會評價下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壹審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辯稱,涉案圖片是購買的,僅用於配圖,不存在惡意。同時,涉案報道僅發表壹天,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審法院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童授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的肖像權。但涉案行為不會對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並未侵犯童某的名譽權。綜上,壹審法院判決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

判決後,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認為獲取圖片的方式合法,對童某不構成實質性影響,依法向北京市壹中院提起改判上訴。

北京市壹中院經審理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雖稱涉案圖片系從第三方購買,但不能證明該第三方經童本人授權,且涉案行為具有明顯的盈利目的,故其行為侵犯了童的肖像權。最終,北京壹中院駁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的陳述

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以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侵犯肖像權的案件中,除了是否構成侵權外,是否也構成侵犯名譽權,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以及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也容易成為爭議的焦點。

首先,侵犯肖像權是否也侵犯名譽權,主要考慮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使公眾因侵犯肖像權而對肖像權人產生誤解,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下降。如果侵權行為足以引起公眾誤解,降低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否則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其次,關於是否應該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基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予精神損害賠償支持。

最後,對於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需要結合侵權人可能獲得的利潤、侵權內容的傳播、被侵權人的損失等因素來考慮損害賠償的數額。

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總結壹下,在攝影實踐中,有三種情況往往構成侵犯肖像權:

近年來所謂的侵權?肖像權?報告中似乎有越來越多的趨勢。為什麽?我覺得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可能有三個:壹是攝影師不懂法;第二,拍攝者是否故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利潤;第三,拍攝者不了解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在報紙上看到自己的肖像,就會起訴要求賠償。

1、?為了利益?妳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壹,未經妳同意,妳使用了別人的肖像;第二,營利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利潤?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應該有盈利的事實。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利潤?實際的東西。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以上可以清楚地表明:是否?為了利益?,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壹前提和要素,而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所有者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者超出肖像所有者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做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肖像權侵權的損失壹般是精神賠償。《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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