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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和程序。

第壹條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活動,保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渭南市地方立法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從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第四條政法配套政府規章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特別重要的政府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委報告。

重大經濟社會政府規章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計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起草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就下列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事項,制定政府規章: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和市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和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予以規定的;

(三)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第七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可以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

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是條例、辦法,但不能稱為規定。第八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九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根據內容要求,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部、章、節、條順序號依次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項目順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順序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政府規章壹般分為編、章、節,內容復雜的除外。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規章草案。

規章制定計劃應當堅持立、修、廢並舉的原則。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項目申請應於上壹年度結束前提交(11)。

立項申請書應當說明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擬頒布的時間和起草進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政府規章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本市實際情況,對政府規章制定申請和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定建議進行評估和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編制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性法規起草和年度規章實施的領導。

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計劃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按照時限和要求報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實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計劃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在實施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可以指定壹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確定壹個或幾個部門起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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