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宗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第三條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青島橋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青島市即墨市黃河二路171號。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期限
第六條經營範圍:音樂、曲藝演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有效期至2065 438+2003年3月65 438+05);慶典禮儀服務、企業演員形象策劃。(以登記機關批準為準)
第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三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五章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法人名稱:易思帥
股東姓名:易思帥
第十條股東認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申請公司登記前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壹條公司登記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壹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壹份。出資證明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補發。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進行。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出席。股東因事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並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可以設副經理。經理、副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可兼任經理。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僅設壹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監事可以對公司的異常經營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監事應當每年至少向股東大會提交壹次監事報告。
第二十壹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三)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壹)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
(四)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
(六)遵守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股權轉讓:
(壹)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計劃、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壹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三十二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在公司內,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壹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審計後15日內發送給全體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四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四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署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六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四十七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九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XI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壹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
第五十二條公司出現本章程第六十二條第(壹)項情形時,可以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四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中術語的含義與《公司法》附則中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六十三條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名並蓋章。
第六十四條經股東大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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