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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範圍是:

(壹)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的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系。第五條文化部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關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關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執法機構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第七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處罰其違法行為;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四)監督和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和行政機關提出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完善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舉報。第十壹條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復印制度。

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關備案。

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送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關應當向上級執法機關報告案件情況。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和設備。第十六條執法機關招聘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過在職培訓和考核,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壹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對執法人員進行年度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條執法人員參加文化市場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每年不得少於40學時。執法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第二十壹條執法機構對執法人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壹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第三章執法程序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關發現被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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