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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客戶不用排隊。由銀行決定嗎?

銷售人員也附和說,金卡用戶不用排隊。立即為其辦理了業務。據了解,提供“不排隊”的不僅是金卡業務,中國建設銀行推出的“樂當家個人理財”業務VIP客戶十大特色服務,第四項就是“不排隊,方便快捷”。筆者認為,銀行與金卡客戶(以金卡客戶為例)“無需排隊”的約定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限制和剝奪了普通客戶的權利,背離了社會道德和行為準則。首先,銀行的客戶和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客戶有權要求銀行辦理相關業務,銀行有義務根據法律和客戶的要求辦理業務。雖然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在相關法律和雙方協議中有規定和約定,但當同時有多個客戶時,不涉及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應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確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的規定,以及社會行為準則,即“先到先得”等諸多法律和道德標準履行義務。更何況很多服務業務窗口,當然也包括壹些銀行窗口,都有排隊等候的提示,有的還有專門的設備進行編號。從法律上講,當有多個顧客時,排隊等候是顧客的義務,依次辦理是顧客的權利。作為履行義務的壹方,銀行有義務反過來接受。排隊等候和依次受理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其次,銀行與金卡客戶“不排隊”的約定,限制了普通客戶的權利,增加了他們的義務,是以剝奪他們的權利為基礎的。依次排隊是顧客的權利。排隊的不是銀行。銀行同意金卡客戶不用排隊,直接辦理,就是同意金卡客戶代替普通客戶擁堵,放棄自己代替普通客戶依次等待的權利,單方面賦予普通客戶等待的義務,滯後於金卡客戶辦理業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經第三人同意,雙方之間限制權利、將義務賦予第三人的約定,對第三人無效。因此,銀行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在同壹窗口有多人等候的情況下,不應優先考慮金卡客戶。除非金卡客戶要求優先,否則必須征得後面所有等候客戶的同意;或者,在與普通客戶的合同中,銀行有“在營業網點辦理業務時,如與金卡用戶時間有沖突,金卡用戶優先”等條款;或者,在業務窗口明確寫明“本行優先考慮金卡客服,在本行提供普通客服的請遵守”,那麽這種明示只對後來與本行建立合同關系的客戶有用。對於已經形成合同關系的客戶,由於合同訂立時沒有約定,銀行作為合同壹方無權單方面增加對方的義務。同時也要強調,金融機構具有壹定的服務性質。儲戶“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法律規定,說明銀行在受理業務上具有法律強制性,所以銀行的這種做法也是與這種立法精神相違背的。再次,從道德角度講,講“先來後到”,既是我們幾千年來的優良傳統和社會美德,也是現在大力提倡的行為準則,是良好社會秩序的精神源泉。銀行的做法,除了違反法律,就是讓良好的習俗和社會行為準則讓位於金錢。誠然,銀行出於對重要客戶時間、資金安全和自身利潤的考慮,可以推出其他預約服務或開通其他特殊渠道。但這種“不用排隊”的做法,違反了法律,打破了社會的良好習俗,是不可接受的。這樣壹來,普通客戶不僅辦理業務滯後,而且還有被歧視的不公平心理。本來他們的權利就被剝奪了!由此會產生兩種心態:拜金和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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