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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在促進經濟增長的經濟法制度創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經濟法作為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權力擺脫上述依賴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的法律無效率是經濟法創新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督促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上述經濟法之初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壹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不完全信息(如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完全信息,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全信息)的基礎上構建了經濟法體系。因此,應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特別是國家以部門法的名義,摒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的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利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和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合理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創造出壹個全新的符合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經濟法範疇,這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雖然加強我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有效途徑,但我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特性,成為壹些政府部門在體制改革過程中鞏固和擴大權力、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因此,在政治制度尤其是立法制度中,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幹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又壹重要途徑。必須強調的是,如果假設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幹預市場的基本方式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幹預市場的基本方式是以反映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反映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麽把國家幹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就會導致我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我國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壹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其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的成本高於民商法,其特點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因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的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體系和實施來看,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減少現有龐大的以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基礎的中國經濟法體系的膨脹,以彌補廢除采用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體系所帶來的利益損失,促進經濟法體系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有化的思路,改造以公法為基本特征的傳統經濟法,運用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為兼具公法與私法雙重性質,兼顧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利益,以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力幹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內容,這導致了中國* * *生產黨及其政府在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中國當前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由於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缺乏,決定了我們只能更多地依靠學習手段和強制性的制度變遷,而不能更多地依靠傳統。這也是近期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壹,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壹個重要而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將中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它們是: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每壹類法律部門都包括若幹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以進壹步劃分。這種劃分可以清晰地體現各種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便於區分各個法律部門,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具有邏輯性,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註:引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若幹問題》(參與本講討論和定稿的作者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課題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於、、王、、厲以寧、喬曉陽、劉錚、劉海年)。其中,“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因國家幹預、管理或調節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壹般由兩部分組成:壹是關於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主要是關於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審計、統計、價格、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方面的法律。”(註:引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若幹問題》(參與本講討論和定稿的作者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課題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於、、王、、厲以寧、喬曉陽、劉錚、劉海年)。)可見,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大經濟和政治基礎,其基本目的是協調與政府的經濟關系。壹方面,這壹基礎強於私法,即民商法,其基礎是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公民自治,所以中國的經濟法強於中國的民商法,這就決定了中國的經濟法要建立適合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民社會發展的民商法(私法)體系,就必須是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戰略將導致中國民商法失去自身生存的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壹方面,如果我們假設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和多黨執政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和* * *生產黨執政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麽對公有制和* * *生產黨執政更有親和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因此,以傳統的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律理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基礎的喪失,因此永遠不會被中國立法機關所接受。

最後,中國經濟法雖然是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體系,但其中國特色的含義應該壹分為二。壹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基於公有制和* * *生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的現實法律選擇。因此,中國經濟法應立足於中國實際,不應照搬國外以私有制和多黨治理為基礎的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和中國反壟斷法中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國外的立法模式)。因此,中國的經濟法體系及其理論,與中國的民商法體系及其理論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對世界法學做出特殊貢獻的更大的市場法律體系創新成果。

另壹方面,中國的經濟法具有強烈的中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征。與西方國家和中國具有強烈政治、經濟、文化特征的民商法相比,雖然前者在實事求是方面有很大優勢,但中國經濟法中的壹些中國特色,有著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舊制度、舊文化、舊傳統。如果我們不多加註意克服它們,中國的經濟法可能會陷入實用主義,進而變得被認可和認同。因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和理論創新遠比中國民商法更具革命性。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需要強調的是,中國經濟法的上述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其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以1979為標誌)中國經濟法所開啟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了正確的制度變遷路徑,那麽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就可能進入良性循環,並迅速得到優化;另壹方面,它可能會遵循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並導致系統被鎖定在某種低效狀態。壹旦制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有強大的外力推動,否則人們選擇新的制度會非常困難。(註:參見諾斯《制度變遷理論:概念與原因》壹文,引自《產權與制度變遷》壹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版。)相應地,我們應該正視經濟法(這裏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以下典型路徑依賴所導致的壹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第壹,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的約束,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地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例如,經濟法理論將橫向經濟關系納入民法調整範圍,用民法範疇構建經濟法範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契約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導致“縱橫合壹論”主導的經濟法體系混亂,經濟法無法調整民事關系。改革以來,由於過分強調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壹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低效的典型。

第二,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制於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制度變遷模式,經濟法不可避免地對行政法產生了“路徑依賴”。例如,經濟法把行政法所體現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導致“經濟行政法”或“紀律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經濟法未能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改革之初,政府在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於強調政府管制,屢禁不止的“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低效的典型。

第三,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制於黨政與企業難以區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地對經濟政策產生“路徑依賴”,如使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代名詞,即典型的政策法,導致“經濟管理論”或“政府幹預論”主導的經濟法體系混亂,經濟法無法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而政府則依法調控經濟活動。

中國經濟法的上述“路徑依賴”之所以被稱為違反經濟法律規律的失敗,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範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對象的混淆所導致的制度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的調整方法的混淆所導致的方法混亂的角度, 行政法和經濟政策,從而使經濟法在法律體系和規範建設上過於依賴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政策,失去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特征。 如果任其發展,不僅政府難以走出“統壹即亡,壹放即亂”、“令行禁止不起來”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被鎖定在非部門法法律體系低效的主體經濟法狀態,這種低效狀態仍是我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上所述,從壹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了經濟行為的正規化和制度化。這壹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密切而不可分割的關系,以至於經濟法在經濟理論和實踐中被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這種誤解雖然有悖於法理學和法律規律,但卻是經濟法“中國特色”的真實寫照,使得富於法治傳統的外國法學家也覺得“中國經濟法的法律本質應該從中國* * *產黨的經濟改革政策中去理解”,並產生了中國中央和國務院對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所作的規定,這曾被視為中國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獨特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重的,即同時實現政治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在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主導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減少、通貨膨脹及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蔓延、原有經濟部門的成長困難等。,最終導致政府權力萎縮或激進改革,由此中國市場化改革出現諸多問題。比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企虧損、改革不力等問題,在法律領域出現了以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不正”、腐敗等現象。這也是中國經濟法效率低下的壹大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低效的壹個法律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在創立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至今仍不同程度地鎖定在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低效上。因此,中國經濟法很難擺脫傳統的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尋求自身獨立的新發展。因此,認真分析經濟法上述路徑依賴的根源,是破除中國經濟法發展中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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