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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罪與罰的法律規範有哪些?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王朝建立之前就有刑法,就是虞舜。舜曾任命為刑部尚書。召公十四年,《左傳》曰:“夏樹曰,‘昏,墨,賊,殺也。’臯陶的懲罰也是。“夏朝的刑法叫‘虞刑’。所謂“禹刑”,即夏朝法律的總稱,不壹定是禹制定的。古書記載“肉破三千”、“官刑五千”、“夏刑三千”等等,不足為後人所信。夏朝統治者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往往以“天”之名加以懲罰,稱為“天罰”。當時的懲罰很嚴厲,很容易“罰”或“殺”或被罰為奴。比如違抗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要懲罰自己,還要殺死自己的妻兒。

商代刑法比夏代刑法有了新的發展。《左傳》召公出版六年:“商有亂,為湯刑。”湯是商朝的創始人。“唐刑”指的是商朝的法律,或者說它最初是在唐朝制定的,所以以唐命名。由於商朝的法律已經初具規模,周朝在建國之初就強調用殷法治理商族遺民,即以殷法破獄。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施以嚴厲的懲罰。從殷墟的甲骨文來看,商代似乎有莫、莫、莫、公、大弼五種刑罰。

墨汁又稱墨水,瞬間刺破皮膚,使皮膚充滿墨水。有人認為甲骨文中的“妾”、“子”等字,就像墨家刑罰中使用的刑具。

哦,就是割鼻子。甲骨文有“謙讓”二字。“子”如鼻,“割”如刀,象征割鼻之意。

切(切),即斷腳。甲骨文有像用鋸子鋸斷人的腳這樣的文字。

宮,男人割掉生殖器,女人幽閉。甲骨文裏有用刀割掉生殖器之類的詞。

大君主,即殺即斬。甲骨文的“割”字,就像用小我割下壹個人的頭。

商朝末年,統治者還施行其他殘酷的刑罰。紂王設置了壹種“烙印法”,即在銅柱上塗油,用木炭燒紅,使罪犯在地上行走,落入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立監獄,用刑具關押犯人。甲骨文的“哪”“哪”字,即古代文獻中的“卡”字,意為用手刑具。《李周張獄》鄭玄註:“在手,則尷尬,而在足。”

西周時期,國體進壹步完善,法制也有所發展。相傳西周開國之初,寫了九篇《刑書》,周穆王當魯國公時,寫了《魯刑》。鑒於商代後期重刑引起民眾的強烈反抗,周統治者認識到僅靠暴力鎮壓無法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慎刑”的思想,由此產生了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的思想,並初步劃分了刑法中故意(非故意)與過失(過失)、壹致(僅終)與偶然(非終)的區別。對於故意的、壹貫的犯罪,雖然是小罪,但也是從重處罰;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也可以減輕。當時提出了比較明確的定罪概念,如“破壞是賊,包庇是賊,行賄是賊,盜竊兇器是奸;。主張破獄定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關於五刑的訴訟,也必須經過查證,查證可信後才能實施處罰,對於難以確定的疑案,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慎刑”、“慎獄”思想確立的壹些刑法原則,是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君主的統治地位,任何侵犯君主的行為都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讓君死,必有殘疾”。為了維護貴族的世襲統治,強化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體貼、不忠、不敬祖先等被認為是“無惡不作”、“刑不赦”的罪行。為了保護貴族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大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罰力度。《尚書·非詩》:“無人敢戰,翻墻,盜牛馬,誘奸臣妾,惟定期必罰。”

根據文獻和金文記載,西周時期除了“五刑”之外,還有鞭刑、贖刑等刑罰。鞭笞,相傳是周朝以前的壹種刑罰。西周晚期,青銅器上“礙事”的銘文有“鞭笞尤千”和“鞭笞尤五百”,證明西周時期確實使用了鞭笞。救贖就是用財產抵消體罰或者死刑。《呂行·尚書》有“莫弼疑赦,罰百元”,“大弼疑赦,罰壹千元”。《越野Za》“今日赦免壹女子(妳),鞭她(妳)五百,罰她(妳)三百”,與《路興》壹章中的記載壹致。

春秋初期諸侯國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化推動了法律制度的變革。各諸侯國當權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紛紛頒布新的成文法。《左傳》中,召公六年,註“正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為國之常法。”在接下來的30年裏,鄭國的醫生鄧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親自修改了舊法,並編寫了另壹部刑書。因為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後來被鄭收養。繼鄭著《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朝趙陽、也將範統治時期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都不是代代相傳的。但從立法者所奉行的政策來看,春秋時期各國頒布的新法無疑是有利於社會發展的。而且成文法的公布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舊傳統,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是壹個沈重的打擊。

戰國時期,諸侯國自春秋中期開始公布成文法律的趨勢,相繼制定實質上是專制君主國的法律。李悝在魏文侯時所寫的《法典》是春秋以來國家立法的壹大成就。《國法經典》共分六章:盜竊、小偷、囚犯、逮捕、雜項設備。前四章為“實在法”,主要集中在懲治“盜竊罪”的法律條文,“雜項法”規定了除“盜竊罪”和“小偷”以外的各種罪名和刑罰。“減法”是根據不同情況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壹大發展。在體例上,《法學經典》以罪名為綱,所謂“諸罪名之制”。比前壹條更科學,即把處罰相同的罪名納入同壹章。這是法典編纂的壹個重大變化。《法學經典》以刑法為主,夾雜程序法等法律內容,對後世立法影響深遠。

戰國時期,在法家重刑輕罪和“以刑止刑”思想的影響下,刑法極其嚴酷,所以有“戰國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監禁和死刑有了初步的區分。還有《、虞姬》、《鬼薪、白魅》、《程丹、馬》等。徒刑的判決往往伴隨著肉刑,如“當仆人”、“刑為鬼薪”、“當城池”。被判監禁的囚犯實際上是為政府服務的奴隸。死刑包括劈車、剖腹、斬首、割腰、威脅、油炸等。此外,還有“伊三祖”和左聯等條例。

中國現存最古老的成文法是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省雲夢睡虎地秦墓中發現的秦律部分抄本。它的大部分規定是在戰國時期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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