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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境內河流的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水害防治。

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庫區、行洪區和蓄滯洪區。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遵循河道自然屬性,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完善河道分級管理制度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妥善處理保護與利用、興利與除害、流域與區域、當前與長遠的關系。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保護監管、規劃建設和水害防治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實施有關水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河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審批、驗收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參與涉河工程的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河道疏浚和清理以及涵洞、堤防和護堤地的管理和保護;

(五)編制和實施應急調度預案,組織指揮防汛抗旱;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巡查河道,調解水事糾紛,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流域或者區域設置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流域或者區域河道的日常管理。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公安、財政、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河道的管理,及時發現、糾正和預防違法河道。可以聘請河道監督員協助河道維護、清淤和清理。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河道管理方面的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協助疏浚、清理河道。第八條李楠、寨河等國際河段,沱娘河、西洋等省際河段,南盤江、郭娜等州際河段,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盤龍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加依水庫至天寶出口段、臭洋河安樂閘至交匯口段、李楠河幹流八嘎村至小寨村出口段、清水河幹流古登寨至八大出口段、西洋河幹流沱牌村至南山村出口段等重要河段的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安全的義務,參與防汛搶險救災,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河道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危害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各種方式參與河道管理和經營。第二章保護和監督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設立標誌,並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範圍包括兩岸堤防及其之間的水域,以及沿堤防外邊界向外劃定的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保護區。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以外5m至10m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岸線控制線之間的範圍、歷史最高洪水位和防洪標準劃定。保護範圍應根據管理需要確定。

湖庫管理範圍包括水域、島嶼、蓄滯洪區、湖泊(水庫)周圍的堤壩和根據管理需要劃定的區域。保護範圍應根據管理需要確定。第十壹條河道堤防的護堤地應當按照水平距離劃定:城市規劃區和旅遊景區的河道應當從10米至70米劃定;其他河流劃3米至5米。第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條例施行前,應當有計劃地安排特許權,需要補償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所有權不變,其使用應當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能力和信息平臺建設,並向社會公布河道管理的相關信息。第十四條自治州實行河流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第十五條修建攔河閘壩等取水工程,應當同步設計和建設生態下泄設施,確保汛期下泄流量不低於多年平均流量的30%;枯水期不應小於多年平均流量的10%。

已建成的取水工程未建設生態排放設施或者生態排放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建設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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