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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含義

壹般語言參考書告訴我們,文檔這個詞有兩個意思。壹是各機關或其他單位中從事收發文件、操作、督促、策劃、印刷、立卷、歸檔的人員;二、各類公文和私人物品的總稱。

第壹,文件的含義是壹個統稱,指記錄信息、表達意圖的書面材料。古往今來,人們通過書寫和制作文件來記錄信息,通過傳遞文件來相互交流信息,通過發布文件向公眾發布信息。可見,文件是人們用來記錄信息、交流信息、發布信息的工具。文件包括私人文件和官方文件。所謂私人文件,是指私人信件、日記、自傳、遺囑、家譜、手稿、事跡、頭銜等。由個人或家庭在自己的活動或私人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私人文件不是本書的重點。那麽,什麽是公文呢?關於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法》中有壹個定義,它是指傳達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示、部署和協商工作、報告情況和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官方文件是這本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在政府機關和單位中,經常同時使用文件、公文和公文。現在,我們簡單分析壹下這三個概念。

文件,從廣義上講,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為了壹定的需要,按照壹定的樣式和要求形成的書面材料。換句話說,所有的書面材料都可以稱為文件。由此可以看出,該文書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現代辦公文書寫作大全》壹詞在《漢刑法學史》中描述為“文書多幾亭,正典看不全”。唐代元稹的《王希怡》詩中,有壹句“困得眼滿文書,睡不了壹會兒”。這裏的“文件”指的是官方文件。此外,還有傅別、舒淇,也稱“文書”,常有“無據為恐,本文書為據”之說。所以古代文獻有公、民兩種。可見古代文獻的概念和現代文獻基本相似。

公文是指在公務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件,或用於處理公務的文件稱為公文。公文壹詞出現在東漢末年和三國時期。《後漢書·劉韜傳》說:“州縣忌諱,不願聞其事,而多相告,不願文書。”《三國誌·魏徵趙炎傳》中也有“曹公白,公文送郡,帛學還民”的記載。從此,公文就成了公文的統稱。

公文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正式行使的具有統壹格式和書寫關系的公文。它是公文的壹部分,或者說是公文的主要部分。“文件”這個詞出現的比較晚。據調查,直到清末才正式使用。當時清朝的外交文書中,經常會提到“談判文書”、“往來文書”、“公布文書”。到了民國時期,文獻壹詞的使用更加廣泛和普遍。綜上所述,這三個詞的意思基本壹致。但嚴格來說,它們之間既有意義上的區別,也有習慣上的稱呼。三者的區別不在於內涵,而在於外延。按照約定俗成的稱呼,他們在不同的地方,或者靠文件,或者靠公文,或者靠文件。我們習慣於說“文書工作”而不是“公文工作”或“文件工作”,習慣於說“文件處理程序”而不是“文件處理程序”,習慣於說“中央文件”而不是“中央文件”。成語是約定俗成的。在本書中,我們也尊重成語,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公文”、“文件”、“文檔”等詞語。

三、公文的特點

(1)官方文件由法律作者制作和發布。誰也不能隨便寫,但都是合法作者制作出版的。所謂“法律作者”,主要是指依法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組織。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是依據法律、法規、章程、決定、決議而存在的,都是法律作者。就國家機關而言,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也就是說,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根據兩部法律的相應規定,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文檔的作者主要指文檔的名稱。在現行的公文中,有的是以機關名義下發的,如國務院文件、某省級人民政府文件等;有的是以機關某個部門的名義下發,如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文件、某省委辦公廳的文件;有的是以國家領導人或政府機關負責人名義發布的,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軍隊單位負責人發布的命令、獎狀,學校校長發布的任免通知等。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以國家領導人或者機關首長的名義發表,是領導人行使職權的表現。領導人的職位是經過任命或選舉程序後由上級批準的。所以,他們也是法律作者,不以個人身份出現。至於那些按照內部分工從事公文起草的人,則不能視為公文的法律作者。此外,非法定作者無權簽發正式文件。假借名義偽造公文,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罰。

(2)公文洞穴具有法律權威和效力。公文作為機關的喉舌,可以代表機關說話,代表發文機關的法律權威,可以作為工作的依據。如中央文件,代表了黨中央的意見。中央文件制定和傳達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各條戰線工作的依據和標準。又如,國家行政領導機關發布的文件,代表了人民政府的權威和意圖,具有行政領導和行政指揮的權限。它們是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違反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就是法律的權威性,也就是法律法規的強制力。官方文件有特定的用途。也就是說,總是為了現實中的某項具體工作,或者為了完成現實中的某項具體任務而做的。這種特定效用也稱為實際執行效用,簡稱現行效用或時效。可見,公文的效力具有壹定的時效性,可以說沒有壹個公文是永遠有效的。雖然有些公文有歷史文獻的價值,但總體來說,還是以實用為主。它們在當前的工作中形成,並在當前的工作中使用,以促進當前的工作。壹旦壹部現存的作品完成,該作品中形成和使用的正式文件也就結束了,它們將被歸檔。文件的現行效力因文件而異,沒有統壹固定的期限。有的有長達幾十年的限制,比如法律文件、長期規劃;有的時限很短,比如具體事項的通知;有些時效期限不明顯或不確定,如壹些政策指示、規範性文件等。

狹義文件

但是,當人們在日常工作中談到“文件”時,並不包括私人的書面材料。壹個例子是《辭海》(1979版,1533頁)中的“各類公文的總稱”,這是狹義的公文概念。

《辭海》中的“文書”壹詞是狹義的,而“公文、書信、契約等”壹詞則是狹義的。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基本是廣義的,但比“公文+私文”的範疇要小。對於普通讀者來說,這只會造成思想上的混亂,而無助於秘書知識的普及和這方面研究工作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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