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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鞍山工業文化和鞍山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鑒定、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已被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能夠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具有較高歷史、科學、技術、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作坊、工廠、礦山、倉庫、辦公室、娛樂場所、生活、教育和休閑設施,以及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工業產品、辦公和生活用品、檔案和文件、視聽錄像等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第四條工業遺產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工業遺產保護的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統計、人民防空、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機構收入應當專項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和引導,提高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對工業遺產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八條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為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推薦和申報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推薦和申報工作。第十壹條工業遺產調查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文字、圖片、圖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現場情況、核心項目、工藝流程等進行登記歸檔,並妥善保存調查資料。有條件的,及時建立工業遺產數據庫;符合文物鑒定條件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按程序認定並公布為文物;符合工業遺產認定條件的,由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並推薦申報。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緩報、瞞報、拒報、偽造或者篡改調查數據。第十二條工業遺產所有人,或者經所有人授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或者推薦工業遺產。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後共同申請。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遺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申請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壹)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具有標誌性意義,見證了本市本行業的發展,對本市歷史有重要影響,與本市社會變遷或者重要歷史事件、人物密切相關的;

(二)工業生產技術的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了某壹行業、地區或某壹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和突破,對後續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影響;

(三)具有豐富的產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有較強影響,反映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風貌,為公眾廣泛認可;

(四)其規劃、設計和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區域的特征,對工業美學有重要影響;

(五)有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基礎。

符合市級以上(不含市級)工業遺產認定標準的,由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申請推薦申報。

全市工業遺產名錄每年動態調整並公布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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