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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並將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目標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第四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保護資源與控制損害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綜合治理相結合、誰汙染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和實施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發展環保產業,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環境管理標準系列和清潔生產,促進環境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應用。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普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新聞媒體應當發揮新聞輿論的宣傳和監督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環境保護、汙染防治和環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八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環境監測體系,組織監測網絡,開展環境監測工作。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現狀,制定生態建設和保護規劃並予以公告。

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壹切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第十,建立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汙染物排放總量計劃和實施方案,有計劃地控制或者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第十壹條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者),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申報;在市區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天內申報。

排汙申報登記內容需要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15日內到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發生緊急重大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汙染物排放變更申報登記表。

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後7日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第十二條排汙者應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或臨時排汙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或者實施計劃確定的內容,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汙許可證。

排汙者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標準排放汙染物。禁止無證排放汙染物。第十三條排汙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嚴重汙染環境的,應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汙染者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實施限期治理的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第十四條排汙者應當依法繳納排汙費。排汙者要加大投入,提高汙染物處理能力,減少汙染物排放。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將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報批;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應當分別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60日、30日和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且有特殊情況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延期,審批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經審查未獲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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