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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債務隔離是如何實現的?

眾所周知,購買壽險具有“避債”的功能,所以特別適合企業主購買,以防未來投資風險、經營不善、財務健康出現危機的家庭。

那麽,這個避債功能是絕對百分百可靠的嗎?答案真的不確定。

壽險保單的“避債”其實是壹個不太嚴格的說法。

因為“避債”在全世界都是違法的,尤其是任何故意以避債為目的的安排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準確地說,壽險保單具有壹定的債務隔離功能。

由於其特殊的設計結構,在壹定情況下可以起到資產保全和對債務進行法律對抗的作用,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

從法律上講,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之間的債務是完全獨立的。

人壽保險單由四部分組成: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然後通過合理合法的契約設計,規劃保單的法律關系,讓財富在各方之間流通。

所以債務隔離是由法律關系決定的,而不是保險本身的功能。

誤區: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自己的債權。如果被保險人負債,其他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

答案是否定的,存在不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壹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那麽,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否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是否強制執行?

目前如果被保險人有生效清償債務的法院判決,根據以往案例,各地判決情況不壹。

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執付第119號。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債務糾紛,原告作為申請執行人,請求提取被告在中國人壽投保的壹份保單的現金價值,法院予以同意。

中國人壽不服,提出異議。

最終,高級人民法院給出的判決是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在被執行人作為投保人不能償還債務且不自願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費現金價值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在執行程序中代替被執行人強制提取保單現金價值。

我們再來看另壹個案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文哲執付字第36號

當事人作為被保險人,為其子女購買了7份重疾險,受益人合法。後壹方涉及債務問題,債權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保單,扣除保單現金價值。

經審查法院認為,被告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簽訂的7份保險合同是基於被保險人的健康和疾病狀況,具有人身保障的功能,法院強制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會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存權益。

因此,這種人壽保險不應強制執行。

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包括人身保險。

從法律上講,只要人壽保險被認定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法院就不會區分投資和保障。

但根據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有些法院因為不同的原因,在審理上存在壹些差異。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被執行人,在面臨債務問題時,存在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

那麽,被保險人的設計就至關重要了。

債務隔離常見的政策結構是利用不太可能負債的人作為投保人,以避免受到債務威脅的可能性。

例如,40歲的張先生和他的妻子* *經營著壹家小企業。張先生父母60出頭,普通工薪階層,無負債。張將軍的兒子10歲。

企業往往需要貸款進行資金周轉,而銀行貸款往往需要張先生夫婦作為擔保人。

張先生企業凈資產2億元,家庭凈資產8000萬元。目前經濟形勢下行,他打算花2000萬買保險,規避家裏的疾病和意外風險,同時創造穩定的現金流。

根據張的家庭結構,設計以下保單:張爺爺為被保險人,張為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張的兒子為死亡受益人,從而購買大額年金保險。

壽險、意外險、重疾險、高端醫療險配置壹部分每年返還的年金保險。

因為保單的購買發生在張先生家庭債務和企業債務狀況良好的情況下,而張爺爺的債務可能性幾乎為零,那麽這份保單被企業負債的可能性很低。

但需要註意的是,被保險人是張爺爺,所以投保前必須簽訂贈與協議,並進行公證的遺囑安排。

這是為了防範被保險人死亡時,被保險人的相關權益和現金價值作為遺產繼承的風險。

第壹,如果張先生有兄弟姐妹,將面臨平等繼承的法定繼承;

第二,張將軍繼承的遺產必須償還張將軍的債務;

第三,繼承的程序相當復雜和不確定;

四是合法繼承的遺產與被繼承人夫妻屬於同壹財產,可能面臨婚姻分居;

第五,法定繼承屬於繼承人的責任繼承,可以用於清償繼承人的債務。

因此,在公證遺囑中寫明被保險人身故後,保單的壹小部分權益歸張先生所有,大部分權益歸張先生的兒子所有,由其代為持有保單,是合理的。

第壹,張先生作為債務人,損失的只是小部分現金價值,保住了大部分資產;

其次,規避了張先生兒子作為投保人退保,揮霍現金價值的風險。

總結:

保險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

它不具有任何非法的債務規避功能,而是因為根據保險合同的設計,財產在保險單的不同角色之間實現了合理合法的流轉。

利用政策結構設計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是最常用的方法。

此外,還有購買低價產品、巧用保單貸款、利用不同轄區實現債務隔離等方法。

總之,未雨綢繆是保險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金融工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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