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23種(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11: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2例: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改制,依法裁減人員;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且用人單位按法定程序裁員的;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11.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發放。月工資的計算標準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3種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11情況: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2例: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改制,依法裁減人員;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且用人單位按法定程序裁員的;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11.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操作說明,要求用人單位在實踐中註意。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是由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協商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