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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和規範本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是指對山體植被破壞、土地采挖、塌陷、占用、汙染、水土流失等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治理與恢復活動。因礦山勘探和開采造成的,通過采取工程技術和生物措施如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等。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礦山,包括新建、投產、歷史停產和政策性關閉、閉坑、廢棄礦山綠色植被恢復及其他地質環境恢復。第四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開發治理、市場運作”的工作機制。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的統壹領導和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組織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投入,並建立健全考核和獎勵制度。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工作。

本條例施行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應當恢復的,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責任人依法恢復;責任人丟失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第六條實施礦山綠化工程,統籌生產礦山采場、矸石山、尾礦庫等場地,以及歷史遺留的景觀、森林、湖泊、草地、閉坑、廢棄礦山等生態要素,實施生態修復和環境整治,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恢復礦區植被和地質環境。第七條鼓勵和倡導閉坑和廢棄礦山綜合利用,保護地質遺跡,弘揚礦業文化,因地制宜建設國家礦山公園、地質博物館、植物園、濕地公園、休閑農業、觀光綠道、體育場館等多元化主題項目,促進礦業與文化、旅遊、體育、健康產業融合發展。第八條鼓勵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恢復科學技術研究,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方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意識。

對治理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工作,並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並結合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規劃,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林業和草原局共同組織實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突出生態功能,按照國家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要求,進行系統的植被恢復和整體保護,因地制宜,以恢復綠色植被為重點,在有條件的地區兼顧生態景觀建設。第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恢復,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第十三條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依法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並報審批主管部門審查和公示。

擴大開采規模、改變礦區範圍或者采礦方法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並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和公布。

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規劃同時編制、同時審查、同時實施的“三同時”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第十四條采礦權人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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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什麽樣的人不能做委托代理人?

    就普通民事行為代理人而言,不能作為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人。

    (1)委托代理條件延伸閱讀:

    委托代理人資格是指接受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依法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或者資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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