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法律顧問談震後法律風險。
時間:2008年5月30日資料來源:高教與政策法規辦公室。
壹、此次地震性質的法律界定。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司法解釋,地震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冰雹、火災、暴風雨、暴風雪、海嘯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3)非正常的社會事件,如罷工、暴動和戰爭。《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法律責任。”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二,地震可能引發的壹系列法律問題
1.正在履行或者將要履行的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
首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及時以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告知對方(最好是書面形式,要求對方在收到通知後回復確認)。其次,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與對方就合同期限及相關內容的變更達成協議並以書面協議的形式記錄在案;如果合同根本無法繼續履行,建議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並就相關費用的承擔或返還進行協商;特別是如果我們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地震,從法律上不能免除我們相關違約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及時與對方溝通協商解決方案,爭取對方的諒解,以將可能的法律責任降到最低。
2.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保險理賠。
(1).如果學校和員工已投保財產或人身保險,應及時查看保險合同內容。壹般來說,不可抗力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在保險範圍內,但合同中另有約定或購買了相應的地震附加險的人可以獲得賠償。對於人壽保險,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獲得相應的賠償。
(二)人壽保險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三)人身保險以外的保險,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
3.待訴或已訴案件的處理
(1)對於需要訴訟的案件,因地震影響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情況。(《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如果因地震等原因難以提取證據或者無法按時出庭,我們建議盡快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或者延期開庭。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未及時出庭而敗訴(案件被撤訴)。
4.如何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地震損壞造成損失的風險?
(1)動產(包括貨物等)的風險轉移。)
答:托運貨物或郵遞物品的風險將在相關手續完成後轉移給買方。
b:如果同意門到門交貨,在貨物交付到雙方同意的地點後,風險就轉移到買方。
(2)房地產的風險在交付後轉移給買方。即賣方在交付前承擔不動產毀損風險,買方在交付後承擔不動產毀損風險。新購商品房在地震中損壞或丟失,後果誰來承擔?地震發生後,很有可能有的人剛交了房款卻沒交,有的人可能剛交了房款卻沒交。這樣壹來,房子就因地震而被毀壞,甚至被抹平,這就可能引發誰該承擔後果的法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的,自書面交付通知載明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開發商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房屋在地震中毀損、滅失的,應當由開發商承擔後果,開發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返還給購房人。如果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則應由購房人承擔後果,即購房人仍有責任向開發商支付未支付的房款。
5、地震造成學生傷亡的法律責任。
地震造成學生傷亡的發生,學校不承擔責任。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因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學校對學生因地震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
6、地震造成人員傷亡的法律問題。
地震雖然屬於不可抗力,但通常在很多商業保險中都被列為免責條款。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遭受地震等突發災害(如工廠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的人員。)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在地震災區出差期間發生地震,人員傷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因工死亡。
7.下班時間地震造成人員傷亡的法律問題。
非工作時間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屬於非因工傷亡。構成傷殘的,可以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比例報銷醫療費用。
因地震死亡的,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規定,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可以要求其所在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壹次性撫恤金等待遇,具體標準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8.單位未經員工同意從工資中扣錢捐給災區合法嗎?
在全國人民積極向災區捐款的同時,壹些企業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壹定數額向災區捐款,部分員工不滿。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首先,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必須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除下列情形之壹外,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其次,捐款必須是自願的,包括捐款的方式和金額,員工有權自己決定。如果員工書面同意,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壹定數額作為捐款。這樣公司允許員工捐款,也應該及時公示捐款情況,接受員工的查詢和監督。
9.傳播地震謠言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地震發生後,壹些人通過各種形式散布謠言,如聲稱某時某地將發生級地震,在社會上廣泛傳播,造成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根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0.收養孤兒的條件和程序-
這場毀滅性的地震導致許多兒童成為孤兒。很多好心人希望收養震後孤兒,讓他們得到良好的生活和教育。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明確規定了收養程序和收養人的條件,收養孤兒必須符合壹定的程序和條件。
(壹)孤兒收養程序:收養人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審核備案後,進行登記。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6)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收養。
(三)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10.旅遊中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景區或旅行社是否有責任-
景區或旅行社對遊客的過錯負有責任。如果旅行社或景區對遊客傷亡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很明顯,地震屬於不可抗力,因此,旅遊過程中因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旅行社或景區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或者景區投保了公眾責任險,遊客也無法獲得地震賠償,因為這些責任險的前提是旅行社或景區對遊客的傷亡負有法律責任。遊客本人或旅行社為遊客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11.投保了哪些保險可以根據地震獲得賠償-
地震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自然讓我們想到了“保險”。地震災害涉及的保險類型通常包括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農房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終身壽險。但由於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可能超過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地震”往往被排除在大多數財產保險的賠付範圍之外。即使投保了上述保險,也不壹定能獲得賠償,因為很多險種需要特別約定(支付額外的保險費,將保險責任擴展到地震),將地震納入保險責任範圍,才有可能獲得保險賠償。比如很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中,都把地震作為例外。
在各種責任險中,地震幾乎無壹例外地被列為免責條款,如旅行社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地震是不能賠償的。
大部分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等。)不要把地震作為除外責任,也就是地震造成傷殘或身故,壽險和意外險都可以賠償。
12.個人向地震災區捐款能否獲得個人所得稅減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向我國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能扣除。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捐款必須通過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如紅十字會、慈善機構、民政局等)進行。)在中國,而且必須依法取得專用捐贈票據。
13,哪些單位接受捐款是合法的,如何避免被騙?
汶川地震後,全國人民踴躍向災區捐款,各種形式的募捐出現。根據199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才能接受捐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接受審計監督。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的會計審計和監督機制,壹些個人和單位組織和發起的臨時籌款活動(如設立自己的捐款賬戶或募捐箱)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演變為變相集資和攤派的欺詐行為。因此,我們在積極向災區募捐時,最好直接向合法的募捐組織募捐,如民政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國家機關和合法的公益組織,以免將原本善意的私募變成壹場可疑的騙局。
14.冒用捐款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在全國人民踴躍向災區捐款的同時,壹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良,以募捐的形式進行詐騙活動。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集資的形式騙取錢財,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屬於詐騙罪。其中,個人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造成嚴重後果,數額在65438+萬以上,屬於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5.搶劫、挪用、貪汙救災物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在抗震救災過程中,搶劫、挪用甚至貪汙救災應急物資的情況仍有可能發生。這些犯罪行為可能構成搶劫罪、挪用特定物資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等。
(1)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搶險救災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263條)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掌管、使用國家財政撥付的特定款物(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3條)
(3)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是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第384條)
(4)貪汙罪:根據《刑法》規定,貪汙罪從5000元起,但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且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捐款等情節的,仍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抗震救災中受傷、死亡或下落不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地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搶險救災,很多都是自發前往災區搶險救災。然而,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人員傷亡或失蹤是不可避免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所在單位組織或者指派參加搶險救災的,視為執行公務,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或者因公負傷的規定執行。
個人自願參加搶險救災的,屬於見義勇為行為,但仍可以按照工傷規定處理。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條件並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沒有工作單位的公民,參加搶險救災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即使個人自願參加搶險救災,有工作單位的,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
17,無主財產如何認定和處理-
由於地震破壞力巨大,不僅造成了財產損失,還造成了數萬人死亡。地震後留下的很多財物,因為主人去世或者其他原因,都不會被鑒定,比如銀行存款,金銀首飾,現金等等。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何處理這些財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繼承法規定,既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布財產債權公告。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出現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可以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權。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18.如果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在地震中被毀,貸款還沒有還清,是否需要繼續向銀行還貸?
地震後,壹些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受損或丟失,因此面臨是否繼續向銀行還貸的問題。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主要涉及房屋買賣和按揭貸款兩種法律關系。在房屋買賣中,是購房人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達成的協議。開發商負責交房,購房人負責支付房款。抵押貸款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抵押貸款合同。經開發商同意,購房人以擬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借款,所得貸款用於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並承諾按約定還款。如果銀行已經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貸款義務,那麽購房者就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的義務,並不因房屋的毀損、滅失而免除償還貸款的義務。但如果投保了包括地震責任險在內的商業保險,可以通過保險公司支付未還貸款,或者如果購房人也在地震中不幸去世,其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則不需要繼續向銀行還款。
19.關於地震導致的房屋倒塌和銀行的抵押貸款。
地震給金融服務業帶來了壹些問題:災區的房子被破壞了,我不還錢怎麽辦?如果我打算還錢,應該怎麽還?央行副行長蘇寧在相關場合表示,依法辦事,房貸就還。但現在的情況很特殊——很多房子失去了主人,房子本身也倒塌了。壹般可以用商業保險來解決這類問題。但災區很多房屋沒有投保商業保險,央行正在與相關商業銀行協商解決問題。特殊情況會特殊處理。
另壹方面,商業銀行認為還貸和毀房是兩回事。即使房子毀了,貸款也不能免。即使貸款人本人不幸死亡,如果有繼承人,繼承人也要承擔還貸責任。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銀行會處理壞賬。
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核銷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因地震遭受巨大損失且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債務,或者經保險賠償和擔保追償後無法償還的債務,予以確認並及時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持卡人和擔保人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無其他財產償還債務的,應認定為壞賬並及時核銷。
銀行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貸款包括房貸無法承擔債務,損失可能不再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從銀行獲得貸款,他們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從法律上講,即使房屋受損,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不能作為借款人不還貸的理由。如果這部分作為壞賬核銷,就意味著貸款合同終止,可以減輕災區人民的還款負擔。
業內人士表示,對於“巨額虧損”和“無力償還債務”的認定還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銀行應在銀監會通知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細則。
廣東證券分析師王分析,以房貸為例,如果借款人全部死亡,則無法償還貸款,債務本身由銀行承擔。如果借款人還健在,要看房子的抵押價值是否存在,因為抵押是用房子做抵押取得的。如果房屋損壞程度較大,修繕費用高於重建費用,房屋的抵押價值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作為壞賬核銷。相反,如果只是,
根據銀監會規定,在核銷貸款過程中,債務人無法院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無法取得的,可將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內部催收報告、法律意見書作為核銷壞賬的依據。
20.地震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理賠-
據《環球時報》給路透社的消息,在四川地震中遭受損失的財產只有壹小部分投保,而根據我國財產保險規則,此次地震屬於保險公司免賠範圍。
觀點:受害人已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的免賠額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理賠。而重復財產保險合同只賠償壹次,壽險可以重復理賠,沒有上限。
理由: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含有這些內容的格式合同無效。其次,在法院此前類似案件的判決中,已經有過直接認定保險合同中的免賠額條款無效的先例,理由是“這些免賠額條款明顯不能對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侵害”。
21.關於地震後在建工程和未交付房地產問題-
在建工程的承包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驗收交付前的質量責任負責。購房人購買的房地產,在交付前由開發商承擔。工程不合格,采購人可以拒收,開發商承擔相關責任。
理由:根據我國建築法、房地產法、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竣工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實際上,工程發包方(往往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的工程決算也是以工程驗收為基礎的。在工程驗收並交付施工單位之前,承包商當然要對工程質量負責。
在房產買賣合同中,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房產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房產管理條例甚至要求開發商承擔不少於兩年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基礎,交付前標的物滅失的風險由交付後買賣雙方承擔。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需要說明,那就是如果已經辦理了產權證,但房屋尚未實際交付,如何確定房屋滅失的風險——我們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等物的交付必須以占有轉移為前提,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也就是說, 已辦理產權證但未實際過戶給購房人的房屋,損失責任由開發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