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出財產保全申請範圍,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並引發訴訟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實踐中,債權人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超出債務人財產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導致財產保全被解除,甚至導致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提起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財產後,債務人可以以清償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立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致使債權失效;債務人也可以以願意償還借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導債權人不起訴。之後可能會以訴訟前財產保全不當為由起訴債權人要求賠償。
(三)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無法有效控制被保全的財產,導致判決後無法執行的。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未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全價款,或者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全價款。再如,異地保全的財產應當異地查封,只能采取就地查封措施,導致被保全的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
(四)人民法院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程序不完備,導致財產保全形同虛設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規定,查封動產應當加蓋印章。不方便加蓋印章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查封有產權證明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移交、過戶手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的素質可能參差不齊。如果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債務人就有可能借機逃避法律,私自轉移被查封的財產,第三人甚至會以善意為由與之對抗,使被轉移的財產難以追回。再如,在保全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辦案法官沒有對扣押物品進行登記或者清單不明,扣押物品不明。在處理執行中的扣押物品時,容易引起各方分歧,執行無所適從。財產保全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但無論申請人在哪個階段向法院申請保全,此時申請人都要承擔保全費,保全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在上面的文章中有介紹。保全的財產數額不同,自然收費的標準也不同。但同時最高不能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