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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麽?

我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概括為以下四點(這是其區別於其他類似民事法律制度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的這壹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決定的。

代理人和第三人是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代理人本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壹特征是代理與“規訓”的重要區別。紀律行為也叫信任行為。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買賣等商事活動,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因為他的活動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與第三人相比,他的活動後果只能由行紀人自己直接承擔,然後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托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三方代理關系。比如A把自己的電視機寄售給寄售店銷售,寄售店以自己的名義賣給客戶,然後在收取的價款中扣除相關費用交給寄售人。在該行為中,寄售店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訂立買賣合同,對客戶履行合同義務。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代理人所代表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人”壹詞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使用,任何由某人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況都可以稱為“代理人”。而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民事主體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現象。因此,只有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不屬於民事代理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屬於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事務性行為是指沒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抄稿、審閱材料等。交易行為的“代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故不屬於民事代理。

(2)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在民事訴訟中,律師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應當根據其訴訟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活動不得依附於委托人的意誌,不得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因此,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代理人。但是訴訟代理是基於委托合同的,在某些方面可以參照民事代理適用的壹些規定來處理。

(3)代理行政、財務和其他法律活動。行政和財務活動的代理通常是指辦理審計註冊或登記並履行行政或財務義務(如法人註冊、商標註冊等。)代表他人按法定程序。這些活動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但基於這些活動,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所以有些方面可以參照民法中代理制度的規定來處理。

2.民事行為不適用於民事代理。

不是所有的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不受代理:

(1)帶有個人性質的民事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履行與特定人身份相關的債務。這種債務通常與特定人的技能、專業水平和能力密切相關,無法由他人履行。如文字、表演、繪畫、建築工程承包等義務。

(三)當事人約定只能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的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但代理範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邊界。在此界限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和實際情況,作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獨立的決定。比如某乙受某甲委托,代某甲買房..在買房的過程中,某乙必須決定買誰的房子,買什麽樣的具體房子,買什麽樣的具體價格和條件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負責。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因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的這壹特征將代理與以下人員區分開來:

1.中介。居間行為是指根據雙方約定,壹方在為另壹方報告交易機會時提供商業信息,另壹方在其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經紀人支付壹定報酬的行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居間人起著穿針引線的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的名義向第三人表達自己的獨立意誌。

2.傳達人。傳播者就是把壹方的意思傳達給另壹方的行動者。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溝通者只起到溝通工具的作用,沒有必要也沒有獨立的意思表示。

3.目擊者。證人是對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作證的人。他既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也不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不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作出任何獨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的活動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的這壹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功能決定的。代理是委托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壹種方式。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行為的法律效力,與被代理人本人的行為壹樣,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其中包括:

1.代理行為產生的民事權利由被代理人享有,由此產生的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此外,代理行為獲得的其他利益也屬於委托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動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委托人承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被代理人應當先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代理人對不良後果或者損害有過錯,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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