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工作,並負責組織植物新品種的試驗和繁殖材料的保存。第四條對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第二章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第五條條例所稱繁殖材料,是指繁殖植物或者植物其他部位的種植材料,包括種子、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第六條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品種權申請人;取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人。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職務育種由執行任務的單位完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育種;
(二)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以外的任務完成育種的;
(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3年內完成的與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相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擁有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和育種材料、技術資料等未經允許公開的情況。第八條《條例》第八條所稱新品種選育完成人,是指完成新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人)。第九條完成新品種培育的人(以下簡稱育種者),是指對新品種培育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只負責組織管理、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便利或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不能視為耕種者。第十條壹個植物新品種只能被授予壹項品種權。
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壹天內申請壹個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的,申請人應當協商確定該申請權的歸屬;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完成該新品種選育的第壹人。逾期未提供證據的,視為撤回申請;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作為判斷的依據,品種保護辦公室將駁回申請。第十壹條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其在中國培育的新品種的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審批。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農業部登記,由農業部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業部可以作出實施品種權的強制許可決定:
(壹)為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實施,並且在合理條件下不允許他人實施的;
(三)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允許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制許可,應當向農業部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壹式兩份。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調查論證的,調查論證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強制許可請求被批準的,農業部應當通知品種權人和強制許可請求人,並予以公告;如果不同意強制許可的請求,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依照《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農業部申請對使用費數額進行裁決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並附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第三章授予品種權的條件第十四條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自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品種權申請,且該品種的育種材料在申請日之前在中國境內銷售未滿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和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授予品種權。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銷售:
(壹)通過買賣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讓給他人的;
(二)以物易物的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讓給他人;
(三)以股份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讓給他人;
(四)與申請品種的育種材料簽訂生產協議;
(五)其他方式銷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種畜特許銷售:
(1)飼養員自己賣;
(2)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三)銷售全資或參股企業的種畜;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