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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日處罰?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即將實施。為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原則通過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草案)》等四項措施,對相關執法規則進行完善,對新法實際操作進行細化和補充。從今天開始,本報將在第壹版對這四條規則進行深入解讀。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繼續按日處罰。”

按日計罰的引入,解決了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這個沈重的打擊也會隨著新修訂的環保法的實施而逐漸發揮作用。新修訂的環保法作為壹部綜合性的基本法,對於按日計罰的表述並不是很具體。為使按日計罰更具操作性,環保部近日發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連續按日計罰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

有哪些行為會受到「按日計罰」?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出了嚴格規定,並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但沒有給出具體的適用情形。”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說。

如該負責人所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汙染物”有哪些?這是基層環保工作者首先要知道的。哪些行為適用按日計罰,是《辦法》進壹步明確的重點之壹。

《辦法》規定的五種適用情形中,有四種正是環境執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辦法》出臺後,將以經濟手段有效打擊和震懾企業違法排汙行為。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辦法》第五條不僅規定了四種違法行為適用按日計罰,還將“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納入適用範圍。同時,第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辦法》明確規定了適用按日計罰的四種行為,第五條中的‘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行為’是兜底條款。結合第六條‘地方性法規的實際需要’,使按日計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紀剛向記者介紹。

另壹個值得關註的焦點是,《辦法》將“埋管、漏井、漏坑、倒灌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以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等行為納入日常處罰範圍。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非法排放汙染物的處罰措施。可以說,《辦法》是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的有效銜接。違法行為不僅可能違反某些行政法律義務,接受按日計罰,還可能觸犯刑法。”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說。

“法律的重點在於實施。《辦法》的出臺,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範圍,明確了目標方向,為基層環境執法人員正確實施處罰提供了有力依據,特別是在沒有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地區。更重要。”唐山市環保局法規處負責人說。

「拒不改正」是壹種怎樣的行為?

弄清楚哪些行為屬於“違法排放汙染物”後,基層環保工作者關心的另壹個問題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9條中“拒不改正”的行為是什麽?

紀剛坦言,按日計罰政策的出臺,可能會給執法人員帶來比企業更大的壓力。“不會用”導致“不敢用”,這可能是基層環保人員面臨的第壹個問題。在最早實行按日計罰的重慶、深圳等地的早期實踐中,程序或多或少有些不清晰,導致執法人員對責令改正、按日計罰檢查等主要環節了解不深,不敢輕易使用這壹制度。

《辦法》第三章實施程序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排汙者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應當調查取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責令排汙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

責令排汙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書依法送達後30日內,環保部門將以暗查的形式對排汙者違法排汙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審查中發現排汙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汙行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行按日連續處罰。

《辦法》明確環保部門審查的方式為“暗查”。審核方式的明確讓企業不敢再心存僥幸,使得按日計罰更具威懾力。

至於什麽樣的行為屬於“拒不改正”,《辦法》也有明確規定: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繼續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的。

“《辦法》明確規定了實施程序,對基層執法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以責令再次整改,再次啟動按日計罰程序,明確了按日計罰可以持續執行,可以對違法行為產生執法威懾力。”深圳市人居委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罰款怎麽算?

在按日計罰的方法上,《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連續按日計罰的處罰周期為自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汙者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之日止。經復查仍拒不改正的,執行累計處罰天數。

濟鋼舉例說,如果違法企業在本月31日被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從下月1日起,如果在15日環保部門復查時,違法企業仍未改正其違法行為,則按日計罰天數核定為15。再次下達責令改正決定後第20日,企業未改正違法行為的,按日計罰20日核定。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原罰款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企業因違反排放標準或《水汙染防治法》等行政法規已被罰款65438+萬元,那麽在環保部門復檢654.38+05時,對企業的罰款金額累計為1.5萬元。顯然,這將大大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

“《辦法》壹是明確了處罰期限,二是明確了處罰金額。這使得連續計算日刑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同時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規範作用。原處罰金額是在綜合考慮企業違法行為程度的基礎上制定的,實施按日計罰必須按照原處罰金額計算,規定了壹個自由裁量權可以規範多次,相當於對環保部門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明確要求。”唐山市環保局法規處負責人說。同時,她還表示,環保部門要科學界定責令改正期限,避免隨意放寬責令改正期限構成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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