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築垃圾和園林綠化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步實施,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推進分類投放,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產業化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有害廢棄物的運輸和處置。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教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貼、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第九條鼓勵采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引進、研發和應用能夠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無害化處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市、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回收分揀中心、有害垃圾分揀場所等轉運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有害垃圾分揀場所等轉運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並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更新改造現有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的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該期配套的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當期項目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配套的分類收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應當進行改造。居住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改造由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並采取密閉、滲濾液處理、除臭、防滲等汙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中轉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公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也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停止使用生活垃圾中轉處置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