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設立公司,在訂立公司合作入股合同後,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享受公司分紅。而且合同壹般都有合同有效期,那麽公司的合作入股合同,到期未續簽,合同是否繼續生效?簽訂公司合作入股合同有哪些重要條款?下面就讓邊肖來關註壹下吧。
1.公司合作持股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麽辦?
1.從法律上講,如果不續簽合同,則按照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合同生效。
2.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延長合同期限。投資合同期滿,雙方可以繼續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期限。相關法律都是這樣的。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公司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投資合同的重要條款
1,交易結構條款
投資協議應規定交易結構。應明確投資方和融資方是如何達成交易的,主要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價格、交割安排等。投資方式主要包括:增資、股權轉讓,少數情況下由目標公司提供貸款,或者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投資協議在確定投資方式後,還需要約定認購或轉讓股權的價格、數量和比例,以及投資價款的支付方式、辦理股權登記或交付的程序、期限和責任。
2.先決條件條款
在簽訂投資協議時,目標公司和原股東可能還存在壹些未落實的事項,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壹般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相關方實施相關事項或在壹定程度上控制可變因素,這構成了投資實施的前提條件。
3.陳述和保證條款(這可能是投資協議中最長的部分)
對於盡職調查中難以取得客觀證據的事項,或者投資協議簽訂之日至投資完成之日(過渡期)可能發生的情況,壹般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目標公司及其原股東做出承諾和保證。
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不會違反公司章程,也不會違反目標公司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約束。
4.反稀釋條款
為防止目標公司後續融資稀釋投資者持股比例或股權價格,投資協議中壹般會約定反稀釋條款,包括反稀釋持股比例優先購買權條款和反稀釋股權價格最低價條款。
5.估價調整條款
估值調整條款又稱“對賭條款”,即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向投資者承諾,在約定的經營指標(如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到期時,提前調整或退出約定的投資價格。)未實現,或未實現上市、掛牌或並購目標,或其他影響估值的情形(如喪失業務資格、重大違約等。)發生。
或者以目標公司等量的股權對投資方進行股權補償。但股權補償機制可能導致目標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影響股權的穩定性,在上市審核中不易被監管部門認可。
6、出售權條款
為了在目標公司降低或失去投資價值時退出,投資協議還規定了出售股權的保護性條款。
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擬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投資者有權但無義務將其持有的相應數量的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控股股東或按其與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出售給擬購買出售股份的第三方。
由此可見,如果各方簽訂的公司合作入股合同到期未能續簽,那麽各方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的方式延長合同期限。公司合作持股合同應當包括交易結構、股權轉讓、價值調整等重要條款,同時應當載明合同的到期日。這樣各方都可以提前做好延長合同期限的準備。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