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按照新車的購買價格投保來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如何按照新車的購買價格投保來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最高法指導案例8:二手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引發糾紛。田某以1.23萬元的費用為其購買的舊車投保,並選擇該車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並繳納保費。汽車被大火完全燒毀後,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舊車的實際價值理賠。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按照汽車實際價值,即新車購買價扣除折舊額後賠付22萬元。

投保二手車時,如果被保險人選擇按照當時新車的購買價格確定保險金額,壹旦發生壹些損失,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限額內獲得全部修理費用的賠償;但發生全損時,被保險人只能獲得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的賠償。“全損”和“損失分攤”的賠償金額計算依據不同,導致實踐中糾紛頻發。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理了壹起車損險案件。具體情況是:2003年10月29日,田以123000元從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購買了壹輛長春奧迪100,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別條款。投保時,田選擇奧迪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5488元。

6月3日,汽車起火,完全燒毀。事故發生後,田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現場勘查,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奧迪車實際價值654.38+0.23萬元承擔責任。原因是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即使保額高於車輛實際價值,也只能以車輛實際價值654.38+0.23萬元理賠。但田認為自己投保並繳納了32萬元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賠付32萬元。雙方爭執不下,田將他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按照車輛實際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扣除折舊額後賠付22萬元。

雖然車險改革後各家公司的條款並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內容上並沒有太大區別,尤其是在車輛損失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和賠償處理上。本案的判決將對今後車險的實施和運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本案進行認真分析。相信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關鍵問題本案的關鍵問題是:本案的判決結果是否違反了賠償損失原則?

根據損失賠償原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賠償,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僅限於將標的物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本案中,田在購買車輛時只花了654.38+0.23萬元,卻得到了22萬元的賠償。他有沒有得到額外的好處?

需要註意的是,本案保險條款規定:“按照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如何確定規定:“保險金額可以按照保險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新車的購買價格減去折舊額。”

從理論上講,保險合同中出現的條款也應該這樣解釋,所以可以認為在全損情況下,“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中的實際價值也是指新車的購買價格減去折舊額。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根據雙方自由意誌訂立的保險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並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條款和訂立保險合同時,自願選擇按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即新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後的金額進行賠付。雖然不符合損失賠償原則,但也應根據該條款進行賠償。

  • 上一篇:為什麽不談數學呢,智虎?
  • 下一篇:我現在是初中到高中的暑假。我想看壹些歐美電影來提高我的英語。請為我推薦壹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