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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反傾銷的現狀和策略是什麽?大家幫幫忙!!

傾銷原本是壹個經濟學概念。法律意義上的傾銷是以價格歧視為基礎,形成壹個有其特定內涵和外延的概念。1947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最為權威,認為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將壹國產品進口到另壹國的行為。構成傾銷有三個條件:1。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2.由此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障礙(以上統稱損害);3.低於正常價值的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滿足上述所有條件,進口國可以提出反傾銷投訴。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被認為是壹種不公平的商業競爭。21世紀初,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發展和WTO成員範圍的擴大,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頻繁,國際反傾銷也出現了壹些最新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傾銷的規模來看,過去幾個傳統貿易大國對傾銷的指責已經轉變為全球性的反傾銷趨勢。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反傾銷不僅是防禦性的,而且是進攻性和對抗性的,是保護國內市場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武器。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貿易大國還是小國,無論是富國還是窮國,都把反傾銷作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國際反傾銷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熟悉和運用,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

(二)從反傾銷的手段來看,由過去單壹的關稅壁壘轉變為以反傾銷為主的多元化非關稅壁壘。

經過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多邊貿易談判,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關稅稅率已經大大降低。隨著稅率的降低,利用關稅壁壘的作用在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貿易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技術壁壘等層出不窮。反傾銷作為其中的壹種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成為21世紀占主導地位的國際貿易壁壘。

(3)從應訴反傾銷的情況來看,已經從過去的懶於應訴轉變為積極應訴。

20世紀80年代以前,反傾銷應訴率極低,尤其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發起的反傾銷。然而,隨著多邊貿易體制的不斷發展,反傾銷作為WTO認可的貿易保護措施,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很多國家和企業從具體的案例實踐中認識到,應訴和不應訴的結果差別很大,應訴存在雙贏的機會。不應訴等於承認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後很可能失去原有市場。因此,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國際上應對反傾銷的熱情壹直呈上升趨勢。

國際反傾銷的發展變化也使得反傾銷法日益完善。所謂反傾銷法,是指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經濟和本國生產者利益,維護正常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對傾銷行為進行限制和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國際反傾銷立法來看,1947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開創了世界上第壹個反傾銷保護的國際規則,成為各國反傾銷立法的指導性法律文件。由於當時背景和立法實踐的限制,這壹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1967反傾銷法豐富和發展了GATT第6條的規則。東京回合65438-0973多邊談判通過的1979反傾銷守則是GATT 1947反傾銷規則的重大發展[2]。烏拉圭回合制定的《關於實施GATT 1994第六條的協議》,即《WTO反傾銷規則》,在繼承GATT 1947原有規則的基礎上,對《東京規則》進行了較大修改和補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可預見性,強化了反傾銷規則,形成了包括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在內的完整體系,成為世界各國制定和修訂國內反傾銷法的主要依據。從各國的反傾銷立法來看,許多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沒有制定反傾銷立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它們的反傾銷立法歷史較短。在處理傾銷案件時,它們是任意的,透明度低。WTO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法律體系的統壹,不允許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則,不允許不同市場主體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則,不允許不同層次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規則。所有相同的市場行為都應該遵守相同的法律規則。因此,為了避免在制定反傾銷政策時與國際規則產生誤解和矛盾,各成員國都大量參考國際慣例和規則,使其反傾銷政策透明、嚴格、壹致,從而有效保護本國的貿易市場。

二。中國的現狀

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亞洲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各國反傾銷法旨在維護其國家利益,GATT和WTO規則主要是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制定的。據統計,從1995到2003年3月,對中國提起的反傾銷案件數量占全球總量的14%以上,位居第壹。目前,中國僅占全球出口總額的4%。入世以來,從溫州打火機在歐盟受阻事件,到被稱為“壹戰”的鋼鐵臨時保障措施的出臺,再到針對中國紡織品和農產品設置的DVD專利糾紛和“綠色壁壘”等非關稅貿易摩擦,顯然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新成員的對外貿易既有潛在的機遇,也有現實的挑戰[4]。

在這種情況下,對華反傾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壹是對華反傾銷調查主要由歐盟、美國、墨西哥、印度、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進行。這些國家和地區也是中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其次,中國的出口產品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如服裝、棉布、棉針織品、糧食等。,質量和附加值低;而且缺乏品牌商品,容易被國外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統計顯示,國外對華反傾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543.8+00億美元。再次,中國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利益,急於看到某種商品暢銷,爭奪低價出口,導致進口國某種商品短期內價格大幅上漲,從而引發反傾銷指控。最後,國內很少有企業應訴。我說2000年以前,企業反傾銷案件大概有1/3。不應訴等於不戰而敗。由於不應訴,起訴國政府直接適用“最佳可得信息”規則征收反傾銷稅。

三。中國的對策

可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並不會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消失,相反還可能增加。中國正面臨其他國家的壹系列反傾銷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從各個角度采取措施:

(壹)中國政府應采取的對策。

1.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政府支持體系,明確政府在國際貿易中的角色。政府的壹切政策和措施都應以維護出口企業公平競爭為前提,否則政府支持措施就可能成為國外反傾銷的把柄。政府應建立國際貿易產業的救濟和保護機制,從物流、金融、保險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2.調整出口導向政策,實施市場多元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府要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宏觀調控出口產品總量和產品結構,鼓勵和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和優勢互補產業,在鞏固原有市場的基礎上開拓新市場。目前,中國的出口貿易主要集中在韓國、日本、美國和歐盟。這種過於集中的市場結構削弱了中國對外貿易的靈活性和競爭力。我們應該加強發展中國家市場的開發,逐步實現市場結構的多樣化,提高對外貿易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

3.建立國家反傾銷咨詢機構和信息網絡服務系統。壹方面向外界傳遞中國制定、采取和實施的貿易政策的信息,以便隨時接受世界貿易組織的合理咨詢和審議。另壹方面,要建立全國範圍的反傾銷數據網絡系統,及時披露各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和政策,各種“替代國”的價格、計算數據和成本信息,及時向國內企業發布預警信息。

4.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過去,在國外反傾銷調查中,企業無法提供原材料和從原材料供應到銷售的數據,以證明自己是市場經濟的主體,被采用帶有明顯歧視性的替代國制度。因此,政府應加快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設,提高管理水平,規範財務管理,準確反映經營成本,與國際會計規則接軌。逐步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真正主體。

(2)國內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1.企業必須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質取勝。產品價格是壹種重要的競爭形式,但出口產品價格越低越好。什麽是最低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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