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籍管理是指學生從入學到畢業期間的學籍和成績管理。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我校所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的在校生和專科生。
第四條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嚴格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把管理和加強教育結合起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可靠的接班人。
第五條學生要誌存高遠,信念堅定;熱愛祖國,為人民服務;好好學習,自強不息;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於律己;修身養性,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生活,強身健體。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即選課、上課、考試、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和答辯、講座等課外活動;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思想品德和學習成績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學校所有專業的必修課;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履行相應的獲得貸款和助學金的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壹節入學和註冊
第八條凡我校按國家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須知》中要求的相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應在開學報到前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招生辦請假,請假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學校註冊開始前,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保留入學資格兩周;其他超過規定報名時間的,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九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將被註冊並獲得學籍;復審不合格者,由學校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獲取學籍者,壹經查實,學校將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提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司法部門查處。
第十條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為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可由本人申請,教務處報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壹年,回原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取得學籍。治療康復後,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進行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註冊。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壹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返校,憑學生證到專業所在學院、學校有關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申請暫緩註冊。逾期不請假、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報名條件者,不予報名。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成績評定和記錄
第十二條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包括各類教育環節),學生必須參加考核。考試成績記錄在學生的記錄本上,課程所在的學院會在網上記錄成績,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兩種形式。通過考試,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四條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每門課程的總成績按照平時考核成績占20%,期末考核成績占80%計算。因課程要求需要調整比例的,由課程所在學院審核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高校體育課的成績是根據出勤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綜合評定的。
第十五條學生未能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試,應申請補考或重考。對復讀者,經學院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協調安排復讀課程;如果選修課失敗,學生可以重修,或者在學院和教務處的同意下學習其他課程。成績合格後,計入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學生在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因病確實無法參加考試的,須持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的證明,由校醫院院長簽字蓋章,個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備案後,即可辦理延期考試手續。假期結束後,教務處會安排考試。
第十七條未取得考試資格的人員,以及未請假或未獲準請假的人員,必須補考該課程。
第十八條凡不及格的學分累計到總學分1/4者,將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學生考試違規行為:
(壹)考試中違規者,由學生所在學院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相應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入無效,並報學校教務處研究處理。
(2)考試作弊者,壹經發現,將在該課程考試成績中記為無效,並給予壹年的留堂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的,畢業前進行補考。
(3)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以其他方式作弊的,將被開除學籍;涉及校外人員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學生必須在考試或考核前取得考試(考核)資格。考試資格由學生所屬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能取得考試資格:
(1)累計缺課(包括病假)超過本課程總學期學時的65,438+0/3;
(2)平時考核不合格或無平時成績者;
(3)壹學期缺課6小時以上者。
第二十壹條教師應當在學生記錄本上認真記錄自己的平時成績和考試成績,成績不得塗改。專業課(包括專業基礎課)考試成績書壹式兩份,由任課教師簽字,按規定程序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核並簽字,加蓋學院公章,壹份送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另壹份連同試卷分析壹起送教務處。
第二十二條學生成績由代課教師所在學院負責,在每學期放假前後完成學籍管理系統登記。成績登錄後,原則上不允許更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必須由老師寫書面證明,經學院院長審核簽字,教務處批準。教務處教務處的工作人員會根據試卷上的實際成績在教務系統中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公共* * *體育課是必修課,學生必須取得合格成績並獲得相應學分。學生的體育課成績要根據出勤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價。對於因殘疾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教務處研究同意,教育與公共管理學院將安排“運動保健班”。教師應根據自己的班級情況評估自己在體育課上的表現。
第二十四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校選課。在其他學校修的課程成績(學分)經我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節轉專業和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校可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在必要時適當調整學生專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壹般應在被錄取的院校完成學業。因病或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在我校學習者,可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學校範圍內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轉出院校和轉入院校審批,報教務處審核,由學校批準,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申請轉學到其他高校的學生,經兩校同意,由轉學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人員由轉學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條件後辦理轉學手續。需要轉戶口的,由轉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證件復印件送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學:
(壹)入學不滿壹學期者;
(二)從招生所在地的下壹批學校到上壹批學校,從低學術水平到高學術水平;
(三)招生時確定定向委托培養;
(四)應當休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節停課與復課
第三十條學生可以分期完成學業。高職(專科)學制不超過5年,本科學制不超過6年。
第三十壹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休學:
(壹)因指定醫院確診的疾病,需要停課治療和休息,占學期總學時三分之壹以上的;
(二)根據出勤情況,壹個學期請假、曠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壹的;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有必要離開學者。
第三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壹般為壹年(因病經學校批準,可以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三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輟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2)因病休學的學生要回家休養。病假期間享受壹年免費醫療。連續患病兩年者,第二年停止免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免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文件按學校規定報銷。
(三)學生離校回家的往返路費。
第三十四條學生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2)休學期滿,學生應在學期開始前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應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和退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六條學生休學,本人到教務處領取《渭南師範學院學籍變更表》,並按規定逐壹辦理休學手續;未辦理休學手續的學生,休學時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申請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直至退役後壹年。
第五節輟學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學:
(壹)每學期取得的學分不足該學期到期學分的三分之壹;
(二)休學期滿後,未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申請經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動員,因病應當休學,曠課時間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壹的;
(4)經指定醫院確診,因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連續兩周未離校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無正當理由開學後壹周未註冊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被勸退教育無效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休學,應根據學籍管理規定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第四十條學生退學處理善後事宜,按下列學籍管理規則,由學校報教務處審批。
(壹)輟學和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的學生,家長或照顧者安置。
(2)父母或看護人負責接回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含意外傷殘)。
(三)休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出具休學證明(在校不少於壹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或退學證明。
第四十壹條被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二條學生退學決定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作出,學校出具決定書,由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簽字。決定應當包括回避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申訴期限。無法直接送達的,學校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學生提供的家庭住址,以快遞或掛號信方式寄送;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可以以適當方式在校園內進行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三日後視為送達。對已按本規定送達決定的相關材料,教務處將材料歸檔,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節出勤和紀律
第四十四條每學期開學或放假後,各學院應在第壹次正式上課的上午,對學生的出勤情況進行核對,並將每節課應出勤人數、實際到崗人數、缺課人數和缺課學生名單書面報教務處。
第四十五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提前請假並得到批準。學生請假必須經過以下審批程序:事假:壹般不允許學生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請假者須提前說明理由,並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只有經過批準,妳才能離開學校。如果妳離開超過兩天,妳應該附上必要的證明。病假:請病假的學生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如果當天不能請假,必須在三天內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必須填寫。壹天以內的病假或事假,由班長批準,輔導員批準;請假超過壹天的,由學生所在學院審批。請假手續辦妥後,請將請假條交學院辦公室存檔。銷假和延期:學生在假期到期後必須按時上課,並及時向請假部門銷假。逾期不辦理銷假手續者,按曠課處理。如果不能按時到校,需要延長假期,必須說明原因,並附上證明。延長假期的方法和請假是壹樣的。
第四十六條各班班長或學長負責考勤,按規定填寫渭南師範學院教學日誌,每周末匯總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缺課情況,在班內公布,經輔導員審核後於下周將統計數據報送學院辦公室。各學院辦公室負責學生考勤的同誌要及時了解學生曠課情況,做好準確記錄,及時向學院院長匯報學生考勤情況,對無故曠課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曠課(包括無故遲到或早退)的學生,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缺課壹學期累計10課時(曠課壹天按實際上課數計算)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超過10課時不滿30課時的,根據本人認識態度給予記過或留堂觀察處分;曠課超過30小時者將被開除學籍。遲到早退兩次算壹個課時。
第四十八條學生剽竊他人成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觀、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四十九條開除學生學籍,應當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書面決定,由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簽字。書面決定應當包括開除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申訴期限。無法直接送達的,學校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學生提供的家庭住址,以快遞或掛號信方式寄送;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可以以適當方式在校園內進行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三日後視為送達。對已按本規定送達決定的相關材料,教務處將材料歸檔,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條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訴。
第七節畢業、畢業與違法
第五十壹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德智體全面達到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完成學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壹年後,畢業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重修或補寫畢業設計、論文和答辯,經考核合格者,報省教育廳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計算。考試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請補考者,今後不予補發。上壹學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生,學業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書:
(壹)上壹學年第壹學期期末考試曠課、作弊,或課程不及格(未達到留級、復讀人數),補考後仍不及格的。
(2)上學期畢業考試不及格(未達到復讀課程數)。
(三)歷年課程不及格的畢業班學生,或成績為零(未達到不及格和留級人數)的課程,可參加最後壹學期的最後畢業考試,最後畢業考試後仍不及格。
(四)上學期畢業考試,作弊。
第五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和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習滿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的學生,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
第五十五條完成本專業學業,輔修其他專業,達到本專業輔修要求的,學校發給輔修證書。
第五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者,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有權收回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並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畢業、結業時,學校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相應證書。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未授予相應學歷證書的,由學生所屬學院向學生本人送達通知書。通知包括不授予學歷證書的決定、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的時限。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將相關基礎材料歸檔。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學生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條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及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以國家及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壹條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渭南師範學院所有專業列表
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
漢語言文學、歷史學、廣播電視學、新聞學、人文教育、漢語國際教育、戲劇、影視文學。
媒體工程學院
教育技術,廣播電視編導,動畫,廣告,數字媒體藝術,產品設計,數字媒體技術。
外語學院
英語、韓語、日語
教育和公共管理學院
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學、心理學、學前教育、社會工作
數學和信息科學學院
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軟件工程、統計學。
物理和電氣工程學院
物理學、科學教育、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經濟與管理學院
經濟學、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公共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電子商務、物流管理、旅遊管理、經濟統計。
藝術與設計學院
藝術、視覺傳達設計、戲劇、影視藝術設計、環境設計、服裝服飾設計。
音樂舞蹈學院
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舞蹈表演
體育學院
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