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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鐵禁食規定的原因是什麽?地鐵吃東西會被處罰嗎?

北京地鐵禁食規定5月15日,據北京市交通委介紹,即日起正式實施地鐵“禁食”規定。對不文明乘車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舉報。市交通執法部門將記錄不良個人信用信息,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北京市交通委修訂了《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同時制定了《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記錄實施意見》,並於今日正式頒布實施。

為適應我市軌道交通發展和運營的需要,乘客守則做了相應調整。壹方面增加了不得在車廂內吃東西、壹人同時占多個座位、私自張貼懸掛物品、推銷產品或搞營銷、在車站和車廂內使用折疊自行車、自動平衡車和各種滑板車等內容。另壹方面,對原交費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禁止吸電子煙、長時間停留在疏散通道、乘涼、躺臥、使用偽造、變造車票、違反扶梯、通道等禁止通行標誌逆行等內容。

此外,為保證《乘客守則》的實施效果,同時制定了《實施意見》,主要體現了四個方面:壹是記錄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逃票、占座、列車上吃東西、營銷、大聲播放視頻音樂等;第二,相關控制措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舉報。市交通執法部門將記錄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三、相關補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不良個人信用信息,可主動參加軌道交通誌願服務修復不良信息;第四是信息審核。自然人認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市交通執法部門申請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審核,由市交通執法部門進行核查處理。

附件壹

北京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根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臺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乘客應當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票卡。

第四條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以拒絕其進站;拒絕接受安檢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檢現場秩序的,安檢員可以予以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禁止旅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違禁物品清單見公安機關公告)。安檢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以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旅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度和高度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和站內交通、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1.3米以下兒童必須由成人陪同,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衣冠不整、醉酒等不文明行為者和因病、健康可能危及其他乘客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行動不便者、精神病人等。應由其監護人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

第十條乘客乘坐自動扶梯時,應當遵守乘坐自動扶梯的安全要求,緊握扶手,不得倚靠自動扶梯側壁。

第十壹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候車時應當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和倚靠站臺門;

(2)乘車時應先下車後上車,從車門兩側依次上車,註意列車與站臺的間隙;

(3)列車到達終點站時,所有乘客都應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乘客嚴禁下列行為:

(1)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在列車車門或站臺車門提示警鈴響起時,強行上下車,並在車門或站臺車門關閉後,撕開車門;

(4)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五)在疏散通道內長時間停留、躺臥,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誌逆行的;

(七)其他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乘客應當自覺讓座,為老、幼、病、殘、孕、幼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車站和車廂的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

(壹)禁止吸煙(包括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亂扔垃圾、亂塗亂畫;

(二)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者其他乘客的寵物;

(3)禁止在室外大聲喧嘩或彈奏樂器、演奏音樂;

(四)壹人不得同時占用多個座位,不得在車站、車廂內踩踏座位;

(五)不得攜帶無包裝的易臟、有嚴重異味或者易碎的物品,包裝不當的肉制品以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車車廂內吃東西(嬰兒和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張貼或懸掛物品;

(八)不得銷售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9)折疊自行車、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旱冰鞋、滑板等。不準在車站和車廂內使用,充氣氣球不準進站。

第十五條禁止損壞軌道交通範圍內的設施設備。禁止移動、遮蓋或者汙損警示標誌、疏散或者引導標誌、安全標誌等。

第十六條在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者事故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乘客可以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公開評價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運營單位或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者投訴。

第十九條乘客應當自覺遵守本守則。對違反本規範的行為,運營單位有權制止、勸導或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移交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2005年5月19日起實施。

附件二

關於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入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為保障良好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乘車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是記錄不良個人信用信息的不文明騎行行為

記錄不良個人信用信息的不文明騎行行為包括:

(壹)采取非法進入閘機、偽造或變造票卡等方式逃避購票;

(二)壹人在列車車廂內占用多個座位的;

(三)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

(四)銷售產品或者從事營銷活動;

(5)大聲播放視頻或音樂。

二、治理措施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檢查人員、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乘務員應當立即勸阻、制止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坐服務,並立即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公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補救措施

因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不良個人信用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與軌道交通誌願服務的方式修復不良信息。

第四,信息審查

自然人認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向市交通執法部門提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書面復核,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經核實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被錯誤記錄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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