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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壹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則。

我國在壹般地域管轄中實行“原告對被告”原則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該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原則是“原告對被告”,之所以實行原告對被告原則,是為了遏制原告濫訴,保護被告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害;另壹方面,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保全和檢查訴訟標的,有利於判決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除了特殊情況。

壹般屬地管轄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貫徹“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有利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傳喚被告人出庭;有利於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如果被告敗訴也有利於執行;同時也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壹般屬地管轄權也有例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這四類案件不適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於最終的執行。對於大多數民事案件,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則。

當事人的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和經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追索贍養費案件中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是非文職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另壹方居住在國內的,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均由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原作出行政行為的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後,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跨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三)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點)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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