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利義務壹般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雖然法律不文明,但可以從中推導出來。其次,法權是指人依法可以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合法權利使人們獲得壹些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兩種。作為壹種義務,人們必須依法做某些行為。法律義務使人承擔壹定的約束或負擔。第三,法律權利和義務界限明確。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和範圍受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受到社會承受能力的限制。無論是形勢還是權利。是否履行義務要在法律的限度內進行。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前者代表利益,後者代表負擔;前者是主動的,後者是被動的。它們是法律中兩個分離的、對立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但同時,它們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壹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壹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它們在壹定條件下是相互滲透、相互包容、相互轉化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在壹個社會中,無論兩者如何分配,無論每個社會成員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多麽不平衡,無論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數量是否相等,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總量總是相等或相等的。另外,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兩者相互包含,具有相同的邊界。總的來說,兩者各有其獨特和互補的功能。法律義務以其獨特的強制壹些積極行為發生、防止壹些消極行為出現的約束機制,更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更有利於人類自由的實現。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構成了壹個完整的司法體系,維持著和諧的社會秩序。要學會在現實生活中運用法律,自覺承擔相應的義務,合法行使權利,為自己創造壹個和諧的生活環境。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每個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著義務。在團體生活中,最重要的是兼顧權利和義務。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是我們的職責。只有學會珍惜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成為壹個好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和探討主要有以下幾點。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不主張權利就不會履行義務。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調整。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
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壹、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必須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任何權利都必須伴隨壹項或多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同壹個人在法律關系中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壹定條件下,權利人應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應享有權利。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義務起著主導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沒有強制性規範的支撐,權利將形同虛設,法律將成為壹紙空文。義務的合理性決定權利的合理性。如果失去了原有義務的合理性,或者產生了新的合理性義務,那麽現有的權利必然會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的履行,壹部分是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的,壹部分是自己獲得的。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的矛盾統壹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導地位,起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第二,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權利不能當義務,義務也不能當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導致法律上的錯誤。換句話說,權利和義務都有自己的範圍和界限。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具體來說,超越權限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是違法的。法律也禁止要求義務人做超出其義務範圍的事情。第三,權利和義務在壹定條件下是對應的。權利意味著利益的取得和實現,義務意味著利益的支付和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獲取或給付利益的狀態,構成了在壹定條件下,他們之間可以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獨特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實現不同社會主體基於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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