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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審批簡介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審批行政許可事項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企業法》第172條規定:“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債券可以轉換為股票的,除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發行股票的條件。”

《企業法》第161條:“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企業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企業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企業法》第16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壹)前次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債務發生違約或延遲還本付息的事實,且仍處於持續狀態。"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五、六項”(壹)?;(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3)?;(4)?;(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7)?。"

《關於做好上市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第1條:“上市企業除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的企業可以略低,但不低於7%。經註冊會計師驗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平均利潤率原則上不低於6%。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平均利潤率低於6%的,企業應當具有良好的現金流。對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重組的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應當以重組業務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利潤狀況為基礎計算。上市未滿三年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平均利潤率相對於股份制企業成立後會計年度的凈資產平均利潤率較低。

2.上市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高於企業凈資產的80%。企業凈資產以發行前壹年經審計的年報數據為基礎。"

《上市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其發行申請:

(壹)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變更最新募集資金且未按規範進行更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企業經營不規範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危機;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證券法》第16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未批準或者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號——上市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申請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

第壹部分要求在指定報紙和網站披露的文件

第壹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發行公告

1-1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申報稿)

1-1-1附件1:發行人編制的盈利預測報告及註冊會計師對盈利預測的審計報告(如有)。

1-1-2附錄二:發行人董事會、監事會關於報告期內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所涉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如有)。

1-1-3附件三:註冊會計師對報告期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如有)

1-2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申報稿)

1-3發行公告(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二部分無需在指定報紙和網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銷商推薦文件

2-1?

2-2主承銷商出具的《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的核查意見》。

第三章發行人律師的意見

3-1法律意見書

3-2律師工作報告

第四章發行申請及授權文件

4-1發行人出具的《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報告》。

4-2發行人股東大會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事宜的決議。

4-3全體董事、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和註冊會計師在申報時和核準前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函。

4-4發行人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驗資人員及其中介機構出具的同意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所列可轉換公司債券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內容無異議的函。

第五章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文件

5-1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及股東大會決議

5-2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如需項目審批)

5-3發行人全體董事簽署的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如個別董事有不同意見或棄權,應說明理由並加蓋公司公章)。

5-4發行人全體董事簽署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說明。

5-5擬收購資產和權益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第六章發行條款和計劃

6-1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簽署的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條款及依據的說明

6-2分配方案

第七章與發行有關的其他文件

7-1發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壹期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告全文。

7-2發行人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償債措施的專項說明及主承銷商意見。

7-3發行人的信用狀況

7-3-1發行人(全體董事簽字)對企業資信的說明及發行人律師對企業資信的意見。

7-3-2信用評級機構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分析報告(如有)

7-4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合同

7-5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

7-5-1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組織等方面獨立性的說明。

7-5-2發行人關於存在同業競爭和重大關聯交易的說明。

7-5-3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對最近重大事項如股本增減、對外投資、股利分配、並購等的決議。

7-5-4發行人章程

7-6發行人最近三年信息披露合規性聲明

7-7主承銷商對發行人股票近三年運行情況及走勢的分析報告。

7-8主承銷商對發行人投入價值的分析報告

7-9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署的承銷協議及補充協議

7-10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簽約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驗資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由所在機構蓋章並說明用途(其中,簽約律師及其所在機構還應提供其通過年檢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復印件由其所在司法局蓋章並說明用途)。

《關於做好上市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第九條:“上市企業在提交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時,應當提交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關於上期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股票發行審核準則備忘錄第4號——公開發行證券企業申請文件財務信息報告的若幹要求。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和b股)核準書、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股票發行審核準則備忘錄第7號-國有股界定和處置的審核要求。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和b股)核準及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4號——公開發行證券企業重大關聯交易審核要求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核準書》、《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證券發行保薦書(S-1)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核準書》、《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證券上市推薦函(S-2)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核準書、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關於制作和提交公開發行證券電子申請書要求的通知,詳見《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核準書》、《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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