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人公司、企業,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挪用公款罪應當分三種情況認定: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起點是“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情形之壹。其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第四條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的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將之前挪用的公款歸還給後來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尚未歸還的實際數額確定。
第五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予退還”是指挪用的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壹審宣判前無法退還。
第六條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因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通謀,教唆或者參與策劃獲取挪用的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中國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涉及刑法的哪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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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人公司、企業,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挪用公款罪應當分三種情況認定: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起點是“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情形之壹。其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第四條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的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將之前挪用的公款歸還給後來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尚未歸還的實際數額確定。
第五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予退還”是指挪用的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壹審宣判前無法退還。
第六條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因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通謀,教唆或者參與策劃獲取挪用的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侵占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在於挪用公款罪與侵占罪的相似性。主要區別是:1。犯罪對象並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原則上僅限於公款,包括特定的公共財產有例外。貪汙罪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具有其他屬性的財產。2.不同的犯罪行為:挪用公款罪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腐敗是通過貪汙、盜竊、欺詐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暫時使用公款,意圖歸還;貪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意返還。
貪汙罪和侵占罪的具體區別是什麽?簡單來說,貪汙是自用,挪用是他用,但在壹定條件下,挪用可以轉化為貪汙。
貪汙罪怎麽判,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麽區別?1,貪汙的判斷。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貪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第壹,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兩罪雖然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權利,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同。貪汙罪侵犯的是對公共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只是對公共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二,兩者的主觀故意內容不同。貪汙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不予返還;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使用公款並打算以後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罪,應當根據主客體壹致原則,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他們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貪汙、盜竊、詐騙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變造、偽造文件和賬目等手段,在現實生活中很難發現公共財產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是擅自決定使用單位的公款。雖然有時會采取壹些欺騙手段,但壹般不會采用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行為人壹般會在賬本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不存在結賬的行為,所以通過審計可以發現挪用公款的事實。
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要求,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汙罪1。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實施)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並實施違法活動的,起點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起點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在辦案中可以分別把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以挪用5000元至1萬元為“數額較大”,以挪用5萬元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參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數額較大”的範圍內設定“數額較大”的標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比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數額以2000元為起點,“情節嚴重”的數額以1萬元為起點。
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用於個人違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挪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造成惡劣的政治、經濟影響或者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照“情節嚴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汙罪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罪,應當根據主客觀壹致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以貪汙罪定罪處罰。(二)行為人挪用公款,采取虛開發票方式結賬並銷毀相關賬目,致使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中反映且未予歸還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3)行為人不如實記錄單位收入,非法占有,致使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中反映,且無回報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四)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且隱瞞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相似之處是()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或者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相似之處在於:
1,全部利用職務便利;
2.都是涉及財產犯罪的行為;
3、壹切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的;
4.犯罪主體都是公職人員。
貪汙罪和侵占罪的主體是否相同?貪汙罪和侵占罪的主體並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除了“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罪的主體還規定,受國有單位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汙罪的主體。也就是說,貪汙罪的主體範圍大於侵占罪。雖然這些人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人,但法律特別規定他們可以成為貪汙罪的主體。值得註意的是,這些人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因為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這壹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國有資金如何定罪的批復》中更加明確。如果這些人挪用國家資金,只能定挪用資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麽區別?
第壹,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兩罪雖然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權利,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同。貪汙罪侵犯的是對公共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只是對公共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二,兩者的主觀故意內容不同。貪汙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不予返還;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使用公款並打算以後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罪,應當根據主客體壹致原則,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他們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貪汙、盜竊、詐騙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變造、偽造文件和賬目等手段,在現實生活中很難發現公共財產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是擅自決定使用單位的公款。雖然有時會采取壹些欺騙手段,但壹般不會采用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行為人壹般會在賬本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不存在結賬的行為,所以通過審計可以發現挪用公款的事實。
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界限如何確定?挪用是賬面有明顯不足的證據,挪用者知道這個情況,萬壹審計,會很快補足不足。腐敗就是把錢裝進口袋後,妳幹脆要據為己有,想盡辦法把賬本弄平,這樣不經過仔細深入的審核,妳是發現不了的。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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