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5年7月1979+0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5年3月1997日修訂)第285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287條規定如下: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出如下決定:
1.為保障互聯網安全運行,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造成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破壞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致使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為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上散布惡意信息,不得以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從事其他侵害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傳播妨害社會安全和淫穢色情的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擴散。
第二十三條違反《暫行規定》和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省和澳門地區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聯網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33號令《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和消費者不得從事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故意制作或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二)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